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系统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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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重要病原微生物所做的危险度评估报告;

(六)实验室人员名单、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二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条例》、《名录》规定和已备案实验活动范围,开展相应级别的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地址、实验活动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报变更内容。终止备案事项时,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实验室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规范、规定等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的检测、诊断、科研、教学、储存、运输和销毁等实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单位开展人员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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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事故发生的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和采集样品的,应指定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二级实验室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申请表

2、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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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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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备案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填表日期 ——————————

四川省卫生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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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概况: 名 称: 地 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生物安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电话: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 间(套) 二、承诺书:

本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准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在实验室活动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3、落实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 4、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和备案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擅自改变实验活动范围。 5、知晓并认真履行义务,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文案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