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 4[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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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报道,并引起了行政诉讼历史上可能是空前激烈的争论。51 受该案的激发,一系列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和清华大学相继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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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篇学术文章陆续发表53。在这些报道和评论中,正当程序是其中一个颇受关

注的问题。一些媒体在着重报道“司法阳光照进大学校园”的同时,也注意到该案中正当程序问题;有学者把该案称为正当程序原则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54。 除了被告在上诉状中对法院的判决理由提出质疑,法律界在不同的场合就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问题提出诘难或者为之辩护。

批评法院的人所持的理由并不完全相同。最平常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区分,即

在下文提到的报道之外,还有谢圣华《谁是谁非 焦点何在:北大博士生状告母校》,《人民法院报》2000 年1月18日;侯晓玲《刘燕文案 质疑“外行人评内行人”》,《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0日;《一石激起千层浪:刘燕文案引发的讨论》,《科学时报》2000年1月20日;《大学自治与司法监督:刘燕文案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科学时报》2000年1月27日。除了平面媒体的大量报道,中央电视台在《今日说法》上作了两期专门报道与专家评述。此外,刚刚兴起的互联网也成了传播和讨论的媒介。北大法制信息网1999年12月21日开设“刘燕文告北大”BBS专题讨论区,部分文章和报道辑录为《北大法律周刊》第15期“刘燕文诉北大案”专题,http://www.chinalawinfo.com/flzk/flzk15.htm。 52

这些研讨会分别为:

1、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于1999年12月21日召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参与的“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刘燕文告北大”的学术沙龙。参见刘万永《高校面临的将不仅仅是一起诉讼 博士生告北大备受关注 依法治校刻不容缓》,《中国青年报》 1999年12月23日;李富成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专题;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j/fxjz/liuyanwen/index.asp,“刘燕文案学术沙龙”。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于2000年1月6日召开的、来自全国近20所高校的主管领导和国家学位主管部门领导参与的“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相关问题研讨会”。参见郑琳《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决引起专家学者展开激烈探讨》,《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9日;《法的思考: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相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中国教育报》2000年1 月13日;王锋《“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0年1月16日。

3、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于2000年1月20日在国家行政学院召开、有北京地区部分行政法学者和从海淀法院到最高法院4级法院法官参加的“教育行政诉讼研讨会”。高娣《法院:说理的最后地方 关于学生告学校的新感悟》,《法制日报》2000年2月14日。

4、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00年7月举办、有教育部主管官员参加的“中国学位制度改革与立法研讨会”。参见《加快学位制度改革 切实推进学位立法:中国学位制度改革与立法研讨会记实》,《法制日报》2000年7月23日 。

53 例如,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程雁雷《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湛中乐、李凤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兼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中外法学》2000第4期;朱峰《从刘燕文诉北大案看行政正当程序的评判标准》,《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5期;胡锦光《北大博士学位案评析》,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2辑;秦惠民《学位纠纷与司法裁判:对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的评析》,载《判解研究》第1辑;杨建顺《行政诉讼与司法能动性: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的启示》,载《法学前沿》2001年第4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此外,《科学时报》2000年1月20日刊载了一组学者笔谈,其中包括:包万超《刘案将决定学位制度改革的走向》、杜钢建《受教育权保障与行政说明责任》、贺卫方《现行教育管理制度中的缺陷》、李鸣《大学自治与司法监督》、劳凯声《司法应否介入教育》、杨支柱《学术民主与专家治校》。部分相关文章汇集在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54

朱峰《从刘燕文诉北大案看行政正当程序的评判标准》,《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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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的做法“不合理,但不违法”55,以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为由撤销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法官“把正当程序的理念与合法的程序要求混同了”。一些学者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对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提出质疑。曾经在刘燕文案件中担任北京大学代理人的湛中乐教授,一方面认为“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又质疑海淀法院的判决将虚拟的“法定程序”的义务强加于被告头上,对被告不公平。56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沈岿博士从法律发展角度质疑:在我国正当程序观念非常稀薄、缺乏“本土资源”支撑的境况下,法官是否过于超前而不合时宜?又有多少人会理解法官通过判决所做的宣告,并遵循程序规则或主张程序权利?57 还有一种声音从当前司法的实际处境出发,对司法创造所引起的后果表示忧虑。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担心,类似海淀法院的这种贸然“突破”将把法院置于“风口浪尖”。他告诫,“有许多事情不公平,但法院不能包打天下”。58 一些教授在理念上认同正当程序原则,认同法院推动法律发展的功能,但断言通过司法审判来确立新的法律原则,目前“在中国还为时尚早”59;或者担心法院推动正当程序理念“速度过快,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60。清华大学的于安教授也提出,要考虑“法院保护公平的能力问题”;法院很难确立行政一方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么重大的问题“还是由立法机关出来说话比较合适”。61 需要强调的是,在所有争论的参与者中,几乎所有人认为当时的学位评定制度存在缺陷,几乎没有人从理念上反对正当程序原则。争论的仅仅是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合适。

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为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作了辩护。针对有些学者“学术论文评定人的自主评判不应受到质问,亦无需作出解释”的观点,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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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教授认为,“北大现在这样还难以说它违法,只是不合理而已”。李富成编《北大法治之路论

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10页;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j/fxjz/liuyanwen/07.asp。 56

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注释38。 57

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 58

王振清,在“教育行政诉讼研讨会”(2000年1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上的发言。 59

秦惠民《学位纠纷与司法裁判:对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的评析》,载《判解研究》第1辑。 60

胡锦光《北大博士学位案评析》,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2辑。 61

《加快学位制度改革 切实推进学位立法:中国学位制度改革与立法研讨会记实》,《法制日报》200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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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钢建教授撰文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提供申辩机会、没有正式通知、没有理由说明,就否决刘燕文的论文,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学位获取权”,也“蔑视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学术权威”。62

在北大法学院的讨论会上,贺卫方教授针对沈岿博士的质疑说:

“沈岿博士称我们中国并没有这样一个正当程序的传统,这非常对。但我迷惑的一点是,没有正当程序传统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借口?……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是每个民族、每个社会里面人们都会有的一种希望。正当程序就是说政府不经过正当的程序,不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中国古人难道没有这样的愿望么?”63

何海波在法律BBS上专门发表了《为正当程序原则辩护》等文章,回应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批评。文章争辩:“没有原则补充的法律是僵死的法律,不能运用原则断案的法官是机械的法官!”针对该案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妥当的问题,文章提出3条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原则的保护,对于刘燕文和刘燕文们来说,公正可能变得不可企求;给予刘燕文正当程序原则的保护,尽管有些超前,并不完全违反公众的期待;法院牺牲法律的可预测性而作“超前判决”,符合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性格。64

正当程序原则似乎得到更多行政法学者的认同。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讨论会上,针对湛中乐教授提出的“法院能否超越法律为学校设定义务”的疑问,多位学者极力支持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批评道,罚款50元都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而关系到一个人命运的决定却无需听证,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应松年教授这种“举轻以明重”的论证方式,显然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则诉诸一种自然正义。她直言,程序公平原则是一条自然法则,是法治最起码的要求;不管法律写与不写,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都要遵循一个公平合理的程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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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钢建《受教育权保障与行政说明责任》,《科学时报》2000年1月20日。

李富成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36页。

李富成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年,“专家评审与正当程序”专题,第234-235页。另可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homepage.asp?UserId=70188, 65

何海波记录。另见高娣《法院:说理的最后地方 关于学生告学校的新感悟》,《法制日报》20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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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大段大段地记录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争论,不是因为这些争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多少影响,而是因为它们反映了学者当时的注意和观点,以及这些注意和观点对后来的潜在影响。撇开争论者的立场,争论本身更加凸显了正当程序的主题,宣传了正当程序的理念。当初刘燕文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多个角度的广泛争论;多年以后,刘燕文案件如果还能被人铭记,那很可能因为它是正当程序发展中一朵激越的浪花。

虽然由于情势转折,刘燕文案件的一审判决后来被推翻,但上级法院并没有否定该原则的运用。66 有几个事例可以说明刘燕文案件以及之前的田永案件所开启的影响。刘燕文案件判决后,教育部官员启动了《学位法(草案)》的起草。在草案中,听取申辩、送达程序均被吸收。67 在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奖励与处分中,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55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还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56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58条)。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68 在该规定出台后,包括田永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在内的各大高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69

四 “正当程序”写入判决书

田永案件和刘燕文案件激起了有关正当程序的激烈辩论,也可能激发了某些法官在制定法之外进行程序审查的意识和信心。我们不完全清楚这两个案件对后来的案件有怎样的影响。但至少,它们不是正当程序原则发展的终结。下面来自《最高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0年4月30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但其理由不是实体性的,而是“一审判决对被告提出的刘燕文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未能查清”。 67

对比一下1年前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第5稿。后者见博客法网http://www.8k8k.com/shownews.asp?newsid=1547,2007年12月10日访问。 68

林蕙青《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edoas/website18/info9725.htm。 69

《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和《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参见北京科技大学网站http://jx.ustb.edu.cn/bencandy.php?fid=81&id=415和http://student.ustb.edu.cn/page/xssw/list.asp?sid=17&id=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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