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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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 明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9.3.2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9.4 噪声控制

9.4.1 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9.4.2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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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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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设备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1 中小学校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并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

10.1.2 中小学校的采暖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特征、能源资源条件及其利用成本,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3 采暖地区学校的采暖系统热源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无条件时宜设置校内集中采暖系统。非采暖地区,当舞蹈教室、浴室、游泳馆等有较高温度要求的房间在冬季室温达不到规定温度时,应设置采暖设施。

10.1.4 中小学校热环境设计中,当具备条件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冷热源。

10.1.5 中小学校的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采暖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10.1.6 中小学校的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有分区或分层控制手段。 10.1.7 中小学校内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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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8 中小学校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C02的浓度不超过0.15%;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本规范表9.1.3的规定;

3 在各种有效通风设施选择中,应优先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设施; 4 采用机械通风时,人员所需新风量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

10.1.9 除化学、生物实验室外的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严寒与非寒冷地区全年,严寒与寒冷地区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2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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