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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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7]3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测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四川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 办公场地证明;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清单;

4、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 5、检测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6、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试运行)或能力验证记录。

第七条 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应的专家对申请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包括进行能力验证考核),形成评审报告,经公示无意见后,报建设厅资质评审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现场评审和公示时间除外)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对在公示期间有意见反映的单位,应在收到意见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若反映的意见不真实,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反映人,并上报四川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审查领导小组进行资质评审审查;若反映的意见真实可靠,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反映情况的人。

对没有通过专家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考核的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和现场能力验证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一正两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不得在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的检测报告上使用检测专用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可延期三年。申请资质证书延期的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资质证书延期三年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检测机构应向四川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查评审,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撤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出具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三章 检测人员资格及注册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统一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和注册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分为总检测工程师(机构技术负责人及相应的授权签字人)、项目检测工程师(项目检测负责人)、检测员(检测操作人员)三类:

总检测工程师的基本条件: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项目检测工程师基本条件:相应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年,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检测员基本条件:具有本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

从事专项检测及工程现场检测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所有检测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资格证实行注册制,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应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注册一年以上,因工作变动,转入其他检测机构工作,检测人员资格证可进行转注册,但应当取得原注册单位的同意。检测机构不得无理限制检测人员的合理流动。检测人员的转注册,必要时可凭新聘用的检测机构证明办理。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申请领取检测资格证书,应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材料;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一寸标准照片两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 4、申请人相应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 5、申请人参加检测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

6、申请人与检测机构签定的聘用合同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资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参加检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应不少于20学时,并作为继续教育合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证书不得进行注册、转注册,已颁发的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检测工作严重失误,造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下列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及纪律:

(一)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数据。

2、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检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检测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水平。 4、不接受被检测单位的任何礼金。

5、不泄露所检测工程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

6、不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 (二)执业操守及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