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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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建监字(2008)03号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

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 理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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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七条 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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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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