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3839028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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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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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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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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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交工验收:总承包单位在完成土建、设备安装及联动运转等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的整体验收。

1.2 标准、规范

1.2.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2.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如该标准、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规定的,承包人可以不执行)。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1)代表并督促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2)代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变更,且签字确认后的文件作为承、发包人双方结算依据;

(3)接受承包人提交的函件、文件;

(4)审核承包人支付申请并落实具体支付事宜;

(5)本项目征地拆迁的资金筹集及相关工作均由发包人负责。

2.2 监理人

2.1.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对本合同范围内的 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监理的内容:

(1)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准备,签发开工令,复核定位放线;

(2)配合发包人处理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审核承包人的支付申请; (3)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工作;

(4)负责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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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总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确认;

(6)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交工验收。 监理的权限:

(1)对承包人的施工工作提出建议,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总承包合同约定;

(2)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

2.3 保安责任

2.3.1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2.3.2 承包人负责项目区域内自身工程技术与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保安工作。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自施工开工日起,承包人应每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月报壹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与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2)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3)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负责本项目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3.3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不允许分包 。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进度计划 份。

4.2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天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千分之 。因不可抗力、环境因素以及政府行为所造成的延误,可不予赔偿,工期顺延。

4.3 暂停

4.3.1 应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或政策性要求的暂停视为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4.3.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1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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