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3839028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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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5日且尚不能确定复工的具体时间,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3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设计
5.1.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供以下资料壹份:
① 规划批文; ② 用地红线图; ③ 设计要点批文; ④ 设计任务书;
5.1.2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2 设计阶段审查
5.2.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为: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设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发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后 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其他设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其他设计文件 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2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2.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进场条件,一周内进场。 7.1.2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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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水、电节点。
临时水、电取费单价:
7.1.3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1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
7.2.2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 7.2.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第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4 清理现场的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再另行计费; (2)未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按实签证。
7.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3.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4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4.1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施工过程中需要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详细清单,由承包人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及方案,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保护方案承担其保护费用,此费用与月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因发包人未能提供详细的保护清单并支付相关费用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清单以外的或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安全、环境保护等文明施工措施,其措施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已提供详细的保护清单并支付相关费用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接收。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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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阶段,双方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其它义务和工作:对竣工后试验的设备、材料等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在未试验合格之前不得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试运行考核
(1)试运行考核周期: 个月(或日、周、月、年) 10.4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因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原因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由承包人负责调整和修正,直至通过试运行考核。
2)由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原因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其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0.5 考核验收证书
10.5.1 本项目考核验收证书即:试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1.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结算工程费用的 3 %。 1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按照11.1.1款约定比例一次性暂扣。
11.1.3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自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份数: 份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份数: 份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 28 日内,组织并完成竣工/交工验收。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未组织验收,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函,如发包人收到催告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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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28 日内还未完成验收,逾期则视为发包人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人办理好工程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1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3 变更价款确定
13.3.1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在施工前或结算时由双方按下面方式确定变更价款。
(1)根据工程性质套用项目所在地最新的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计取费用; (2)人工费、机械费按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3) 材料、设备价格按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施工当期预算价执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执行。无材料、设备价格,则由双方共同确定其采购价格;
第14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 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1 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以具体施工期间当期造价信息为准。 14.1.2 付款
(1)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保函。
□承包人提交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款及设计进度款签订合同时约定。设计费结算金额按财政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计取。
14.3.2工程建设期间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进度支付: a.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20%。 b.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40%。 c.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60%。 d.完成工程量的10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80%。 e、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支付至中标价的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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