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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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在5年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间,对超规定结构比例10%以上的采取“退二聘一”、20%以上的采取“退三聘一”的办法实施调控,严格控制同等级岗位人员数量。

十一、关于专业技术五级、八级岗位竞聘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除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外,专业技术五级、八级岗位聘用可根据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等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转入正常化轨道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不同等级的岗位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岗位有特殊需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不同等级的岗位职务。

十二、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经批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附件2),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期内不作调整。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职务后,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范围内,等额配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未获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但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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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换问题

1、管理人员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在不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若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转岗一年后、三年内比照本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后聘用。

2、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在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竟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由聘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和皖人发[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到管理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的管理岗位任职,应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现行的岗位任职条件。

十四、关于领导班子成员退居二线后岗位聘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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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退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但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转聘到本单位其它类型的岗位;如无法转聘到本单位其它类型岗位,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保留原职级岗位的工资待遇,同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十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问题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原部队职务首次确定岗位等级时,若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虽设有相应等级岗位但无空缺的,可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十六、关于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到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按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不占核定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数。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单位填写《阜阳市事业单位工改后至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七、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统一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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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工资、待遇等合同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阜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件4) 和《阜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5),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变动人员凭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阜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职务(等级)聘任审核表》(附件6),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十九、关于岗位工资兑现时间问题

经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首次按期(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市属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工资兑现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岗位聘用时间从2009年12月31日算起。转入正常化轨道后或逾期完成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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