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训运动员协议书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试训运动员协议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3a98b1905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5

编号:

试训运动员协议书

甲方(试训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地址: 主管部门:

乙方(试训运动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乙方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江苏省体育局印制

填写说明

1.本协议书须由试训单位和试训运动员(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签订,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无效。

2.试训运动员协议书一律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协议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金额等一律使用大写。

4.编号由试训单位统一编排为:试训年份+序号。如20XX年的试训运动员,其协议编号为 “20XX00X”。

5.《双方约定的事项》如增加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书其它条款的精神。

为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运动员聘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试训期限

甲方根据江苏省竞技体育工作任务需要,招收乙方为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试训运动员。试训期限自 年 月 日起,根据有关规定,试训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条 试训岗位

1.甲方根据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试训运动员条件,招收乙方为 项目的试训运动员。

2.乙方自愿注册为江苏省 项目运动员,并根据竞技运动特点和要求,努力完成甲方规定的训练、比赛等任务。

第三条 试训纪律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运动队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2.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须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3.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训练、比赛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诚信守职。

4.乙方在试训期间必须代表江苏省或国家队参加各类竞技体育比赛等活动。乙方若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有关比赛等活动,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须赔偿甲方为乙方在试训期间所支付的试训津贴、伙食费、车旅费、各类保险费和其训练、管理等各项培养费用。

第四条 试训条件

1.甲方保障乙方参加训练、比赛所需的相关条件和安全卫生等防护措施。 2.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文化学习的条件。

第五条 试训待遇

1.乙方在试训期间,甲方每月按国家规定给乙方发放试训津贴 元/月,并享受试训运动员伙食待遇;如乙方在试训前参加竞技体育比赛获得成绩并经甲方训练部门认可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在乙方试训期间,甲方每月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成绩津贴。 2.乙方的运动成绩奖金按照国家、省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保险。如乙方在试训期间发生任何伤、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属乙方个人承担交费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试训津贴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试训协议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协议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试训协议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协议变更的内容。

第七条 试训协议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试训协议: (1)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7天不训练或半年内累计15天不训练;

(2)违反训练、比赛纪律、职业道德或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 (3)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不能正常工作; (4)被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发现有隐瞒年龄、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试训协议,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因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竞技运动训练的; (2)不能胜任试训运动项目训练的;

(3)试训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协议无法履行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试训津贴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训练保障、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第八条 试训协议的终止

1.试训期间乙方因体能、运动技术水平及伤、病等情况,达不到甲方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入队条件的,试训协议即行终止,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试训协议通知》。 2.试训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双方的其他约定

乙方在试训期间,在训练或比赛中如出现伤、病等情况,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救治,并按运动员商业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2.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同意)的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甲方依照“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伤残互助保险”和“运动员商业综合保险”的条款约定,给乙方办理一次性伤、病保险理赔手续。

3.除此之外,乙方及其监护人不得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第十条 违反试训协议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如有违约,除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另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行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或人事部门)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