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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林日华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中国的法治之路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实现法律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必然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无疑将有积极的意义。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法律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上的法律文化(也叫制度法律文化)和精神形态法律文化(学说、心理、习惯),狭义上的法律文化仅指精神层面法律文化,叫观念形态层面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一体,与西方法律文化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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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源上具有一元化倾向。中国法律长期以来一直受儒家思想支配,形成中国法律传统,延续性持续不变。清末变法,模仿西方法律,企图打破过去的法律传统,延续性才受到冲击。[1]儒家思维模式,是以“仁、忠、孝”为基本核心及基本内容,以“三纲五常”为其基本伦理准则。儒家思想重礼轻法,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以德为法”,[2]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而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地域文化存在差异,社会要求、社会结构、经济要素、生产方式等不同,政治要素、各国政体国体不一样,法律渊源、心理和法律认知也不同,因此,西方法律文化根源上存在多元化。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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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西方法律文化个人主义优先,重视个人权利与自由。

3、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3]而西方法律文化重视人的民主权利,重视人民的参政议政。

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重视身份,忽视平等。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4]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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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5]因此,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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