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安全B证考试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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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重点看第二、三条。

5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

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62.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3.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

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一,一般事故,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一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级资质升级,二,发生较大事故,两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三,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64.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6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三,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五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事故,不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二,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6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1,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到两人的,暂扣其一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三到五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六到九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其是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