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426fed276a20029bd642dad

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审单作业,统一执法,明确职责,提高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审单和业务现场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

第三条 海关审单作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署监管司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审单作业,各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是审单作业的职能管理部门。

电子审单作业在各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由海关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专业审单工作由审单中心在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领导下完成,接单审核工作由各业务现场在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

第四条 审单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业务规章,以风险分析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依托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及业务数据库的支持,对申报人申报的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电子审单

第五条 电子审单是指运用通关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的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选择通道流向,并进行以下相应处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并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允许申报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程序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

第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以下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

(一)转由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审单,对外发送“等待处理”通知;

(二)转由海关业务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

(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对外发送“放行交单”通知;

(四)转由海关业务现场进行无纸通关处理,对外发送“无纸通关”通知。

(五)对外发送其他电子审单结果的通知。

第七条 经电子审单转由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或放行环节进行处理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三章 审单中心专业审单

第八条 审单中心专业审单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和报关单批量复审。

具体岗位设置及职责权限由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节 常规专业审单

第九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转由专业审单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全面审核,对疑难报关单数据提出建议转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审核。

第十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价格信息资料以及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审核。

第十一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结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前,应对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通过人工风险判别,确认有疑点的,可对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实行外转验估、风险布控或转岗处理。

第十二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充分利用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风险信息,并根据预定式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 对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问题,需要申报人提供书面资料、实物样品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交由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按照专业审单提示,对报关单继续进行审核,审单中心应做好事后的抽查复核工作;

(二)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业务现场相关岗位,要求申报人向业务现场相关岗位说明情况,交验有关资料、样品,业务现场将审核情况反馈审单中心;

(三)转岗至业务现场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验估结果由验估岗位反馈审单中心或由验估岗位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审单中心对业务现场验估岗位反馈的验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派员或提请相关部门到

业务现场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对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可采取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的方式,通知申报人与海关联系。对有疑难问题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转岗到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

第十五条 经专业审单确定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分别对外发送以下通知:

(一)要求申报人前往业务现场办理申报手续的,发送“现场交单”通知;

(二)要求申报人直接前往业务现场放行环节办理验放手续的,发送“放行交单”通知;

(三)确定为“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发送“无纸放行”通知,要求申报人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前往业务现场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他审结通知。

第十六条 经专业审单审结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二节 重点专业审单

第十七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根据常规审单岗提出疑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在全面复核报关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提出与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现场联系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方面疑难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联系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

第十九条 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价格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并发送《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申报人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随附与商品成交价格相关的资料,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决定实施估价的,审单关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与申报人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和《海关估价作业单》。

经磋商后需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审核补充申报的资料,发现属于审价疑难问题,且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确定的,或经价格磋商仍不能确定申报商品的完税价格的,按规定程序向审价职能部门申请专业认定。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可以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业务现场,由业务现场相关岗位按上述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 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要求申报人向海关提交与商品归类相关的资料,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确认原商品归类申报有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属于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仍无法确定的,应填制《商品归类问答书》,按规定程序向海关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申请专业认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接收、审批现场接单岗位转报的退税申请、补税修改等事项,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转报、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受理和审批业务现场报送的通关事务担保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不符合检控条件或通关参数要求,需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非正常电子数据报关单,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理:

(一)修改、删除风险布控指令及反馈信息、税费计征数据等;

(二)申报人无法自行申报,必须通过特殊程序申报的;

(三)特殊情况下需作特案征税处理的;

(四)其他需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

第三节 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是指通过对已审结报关单数据的综合复核,发现和纠正通关数据差错,统一、规范审单作业操作,开展风险分析、捕捉,进一步指导审单作业,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第二十五条 审单中心设置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通过事先确定比例或设定条件,对人工审核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复核,从多角度对报关单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专业审单的工作质量。批量复核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应收集和整理通关风险基础信息,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应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通关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发现人工审单环节工作差错的,应由审单中心作更正处理。

第四章 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第二十八条 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的基本职责是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