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方案设计(2016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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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别墅和复式住宅内的室内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其他每层都应有对讲分机(不直接通向户外公共区域的地下室除外)。

5.6.8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6.9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梯口机宜具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梯口机应具备防拆报警功能。

5.6.10管理中心应有管理中心机,使用电脑加软件方式实现管理中心机功能的,应双机热备。管理中心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单元门口的单元梯口机、住户室内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

5.6.11每台管理中心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户,应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6.12管理中心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时宜有报警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6.1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的规定。 5.7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7.1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7.2系统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7.3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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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复式及别墅住宅每层楼面都应有紧急报警按钮;

3)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7.4报警控制器除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2)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3)报警控制器应与小区监控中心联网。

5.7.5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管理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2)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3)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4)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5)能至少存储30天报警信息,并能独立稳定工作的嵌入式系统; 6)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7)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7.6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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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宜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2)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3)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4)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5)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7.8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宜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9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10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如报警联网信号采用以太网传输,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用光纤传输。

5.7.11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含与入户车库相通的地下室)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

5.7.12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保证报警信号优先。不能做到报警信号优先和防区设置要求的,应加装独立防盗报警主机控制器。其报警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和《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5.8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8.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2)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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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4)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8.2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8.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规定。 5.9监控中心要求

5.9.1小区监控中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安防专用面积应大于30m2 ,户型宜为长方形。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9.2监控中心与门卫值班室合用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9.3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5.9.4监控中心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的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的费用。

5.9.5监控中心应统一配置一台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系统主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9.6监控中心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断时应满足主要设备正常工作2h。 5.9.7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9.8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5.9.9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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