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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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增强职工的科研意识,鼓励与帮助各级医护及相关研究人员启动和开展科研工作,为申请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打下基础,特设立本基金。

第二条 资助形式和原则

本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资助。每位职工作为课题负责人只能获得1次该基金的资助,每位职工参与的在研课题不超过2项。

第三条 设立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

组长:刘玉欣

委员:马祥兴、潘新良、焉传祝、张增方、张彤、高绪娣、高海东、刘晔、李光英、孟伟、唐淑云

基金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负责审批基金的数量、类别,并确定资助额度;负责监督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基金的类型

1. 重点项目基金:用于资助我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及重大意义的,通过院内资助能进一步申报成为省部级以上课题的项目。计划设置10项/年,每项6万元。

2. 青年项目基金:用于资助我院具有科研创新潜力的青年医师。所申报课题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技术路线明确,

具有后续研究的价值,能为今后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打下基础。计划设置10项/年,每项3万元。

3.护理创新项目基金:用于资助探索护理新方法和新技术。资助总额度为10万元,由护理部组织护士长讨论立项,护理部主任为项目总负责人,立项总数不超过3个。

4. 多学科联合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我院跨科室、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者需联合2个以上的不同专业课题负责人共同申报。计划设置5项/年,每项资助额度为6万元。

5.院长基金:用于资助前期研究成果特别突出、有重大研究价值和良好的临床应用前景,但经费短缺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向院长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直接予以资助。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对象:重点项目基金、多学科联合研究基金的申报者须有临床或基础研究经历的本院职工;青年项目基金原则上为45周岁及以下的的本院职工。

2. 申请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创新性,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可行,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并具有可考核指标,能够为进一步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奠定基础。

3.选题方面分为:临床型、基础型和临床基础型课题,且将优先资助临床型或临床基础型课题。

第六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 符合申请条件者均可在申请期限内自由申报。按规定的格

式填写《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科研基金申请书》,经科室审核,报送医院科教部。

2. 科教部对申请者及申请书作资格审查。

3. 科教部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第1轮初审,以书面评议的形式进行。

4. 通过初审后的课题,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第2轮评审,申请者现场答辩,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七条 项目管理

1. 已获批项目的经费严格按照《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项目执行年限:各项目基金执行年限均为3年,项目起始日期为获得项目资助通知之日

3. 获资助项目的经费分两次下达,科教部建立个人院内科研经费本。基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获批项目需将“经费使用预算表”在科教部及财务部分别备案,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4.项目经费可用于购买实验材料(试剂、动物)和小型实验仪器,支付测试费用以及文献检索等业务开支,不予支出人员劳务费、助研津贴、办公耗材、燃料动力费、电话费、餐费。

5. 科教部对所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立项一年半以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报告》,医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6. 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结题时间的前一个月,将结题报告、发表论文、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原始实验室检测数据、临床资料记录本、患者门诊病历及住院号等)及相关电子版一并上交科教部审核备案。所发表的论文必须与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内容相关,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均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通过本基金的前期进一步申报成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也可作为结题成果。

第八条 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者,需于研究年限期满前半年,提交纸质版延期申请报告,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科教部备案。延期1年以上者,收回剩余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九条 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项目验收不合格,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1. 弄虚作假 违背学术道德;

2.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基金管理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5.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第十条 项目研究小组及其成员在发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

文、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字样,专利转让须经基金管理小组同意。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