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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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的意见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的意见

各处、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改进文风、提高文件效用,更好地服务统计工作大局,根据中办发〔2012〕216号、陕办发〔2012〕18号、市办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进一步精简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精简各类文件

(一)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统计法 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单独行文能够解决的,不联合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行文。 1 / 2

(二)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得原文转发。中央、

省上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市上如无新的、重要的政策性规定和安排部署,市局不再发文。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三)倡导面对面地协商办事,解决问题。凡已通过当面商定、电话联系、开会协商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或将领导批示、指示已抄送、复印有关单位执行的,市局不再下发文件。 (四)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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