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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农民平等权的立法发展

在中国,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平等权概念产生的较晚,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才提出,但并没有得到具体实行。

辛亥革命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首次采用了法律平等的条文。其后,《袁世凯约法》、《曹琨宪法》、1947年国民党《宪法》等都同样有法律平等的规定,尽管没有实际施行。平等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政府颁行的宪法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如1934年瑞金根据地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4条规定:“劳动人民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46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因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取消了对平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于第33条重新确认了平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中,1982年宪法关于平等权在立宪理念和立宪技术上都有了很大进步,具有历史进步意义。2004年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极大地充实了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内容。[6]但在平等权方面的规定还没有发展成为严格的规范权力、保护权利性质的司宪制度,具体内容的规定和立宪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才能很好的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节奏。

2.3我国农民平等权的现状

纵向比较,我国农民的权利和地位处于历史的最好时期;但横向比较,我国农民平等权存在一些问题,各项权利存在欠缺的现象。

2.3.1农民的政治平等权的状况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好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将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最主要的体现为行使选举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选举权都以市民和农民的身份区别而差别对待,城乡居民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如1953年《选举法》对农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l;省、自治区为5:l;全国为8:1。1995年新《选举法》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农民代表和委员所占比例极小,而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大部分,这种比例体现了我国农民平等权的严重缺失。

令人可喜的是,在2010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新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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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这意味着我国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农民在政治平等权上迈进了历史性的一步。

2.3.2农民的社会平等权的状况

农民的社会平等权主要体现在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方面。劳动就业权是公民实现生存的一般手段,而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当公民生存出现障碍时,有请求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城乡居民在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在劳动就业方面,国家更注重保障城市居民的就业状况,农民劳动就业受到歧视。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7]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因此大量民工进城寻找就业门路,形成了一年一度的“民工潮”。但是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其劳动就业根本得不到保障,近十年来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就是农民工在城市得不到任何保障,其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由于农民工缺乏资金与技术,在城市中只能从事一些高劳动强度、低收入的工作;在一些大城市,政府对农民工制定就业限制,许多工种只对本地市民开放,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手续繁琐、不能进入正规劳动力场所、收入低于市民,没有市民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保障。这种政策歧视和社会歧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劳动就业平等权。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长期遭受到来自于政府和社会的忽视。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承担义务,向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社会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一个国家社会福利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和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社会机制。就以往我国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城乡之间存在很大不平等。长期以来,城市居民享受了“高就业、高福利、高补贴”,但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却是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正式起步,但还有很长路要走。

2.3.3农民的经济平等权的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城乡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8]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经济平等权利的缺乏。

首先,农民享有的资源分配权利不平等。国有资源在分配上向城市大幅倾斜,国家对农业的投入过低,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自然资源的分配上,农村最有价值的资源,如能源、矿山、森林等均为国家所有,其开采利用权在城镇国有企业与乡村企业和农民之间却存在着差别分配。[9]对于这些重要自然资源,农民不能拥有平等的开采权,也不能正常享有这些资源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市场交易权的不平等,平等交易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但目前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在市场交易中是处于劣势的,这多为非经济因素所引起。在农民出售时,政府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实行粮食垄断经营等方式人为地控制农村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而农民在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时,面对的却是卖方垄断市场。农民一般都是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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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参与市场交易,很难组织起来与市场垄断主体进行谈判,进而影响市场价格。只能接受不平等的市场交易。

再次,农民的生产经营权利缺乏平等保护。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国家土地征收中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导致农村耕地流失严重,农民生活失去基本保障。许多地方政府低价征地,在征地过程中程序不健全、手续不完备,同地不同价等违法情况屡屡出现。

2.3.4农民的文化教育平等权的状况

教育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在教育领域的自然反映和必然要求。教育平等包含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两个方面。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国家应当制定法律保护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并积极创造条件;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教育是文化传递、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因此,能否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决定着公民个人能否全面自由地发展,但在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问题上,我国城乡之间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城镇与农村占有教育资源和享受教育服务机会不平等,高考的地域划分使得农村考生上大学的难度要大于城镇地区,进一步加大了城乡的差距。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地学生入学机会不平等,而学费却采取统一标准。每年不平等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和高校收费的大幅度提升已在社会激起强烈反响,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教育不公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10]

3我国农民平等权欠缺的原因及后果

我国农民的平等权存在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现阶段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分不开的。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民平等权利的欠缺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3.1平等权在我国农村欠缺的原因

农民平等权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有农民自身的因素,比如农民文化素质低等,但是更深层次上是由农民自身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宪法及相关法律上的原因

我国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相比,在立宪思想观念和立宪技术水平上都有了很大进步,但与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相比较,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在基本内容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平等权”,仅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文本中缺乏一般性的禁止歧视性条款,使平等权孤立无援。在范围上,平等权的限制范围过宽,但宪法却缺少对限制权利的条款行限制,这就给国家机关随意限制农民权利留下了活动空间。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一些法律限制平等权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由于宪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农民平等权受到侵害也无法得到宪法的救济。因此有必要在宪法当中增加对农民群体实施特别保护的补充性条款,这样可以对农民群体的保护起到实质性作用。从普通法律方面来看,法律很少有保护农民权利的规定,农民权利遭到漠视和损害。

第二,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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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地把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在法律上确立二元户籍制度,人为地将我国的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彻底的分离开来。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公民身份、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限制人口流动。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在户籍、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人为分割,强化了对农民的制度歧视,弱化了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农民在户口转移、劳动就业、接受教育、税费交纳、社会保障、乃至选举代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与城市市民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户籍制度实行的是地域管理,直接的影响是按身份来确立就业、教育,保障和迁徙等权利和配置资源。这也会造成城市管理者和城市居民利用户口来行使排他性权利,进而引起农村居民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形成户籍所在地权利高于公民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相关的国家政策的原因 建国以来,为了改变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国家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而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和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11]由于工业主要分布在城市,农业分布在农村,因此,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差距也就同时表现为城市与农村的差距。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工农城乡之间的对立运动过程。在这一经济过程中,工业和城市始终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农业和农村则处于被支配和依附的地位。如今中国的工业化已经进入中期阶段,国民经济也在向市场经济快速转轨,这时本该开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但实际上我国的农业政策和农民待遇却没有多大改变。所以农民平等权的改善有待于国家政策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近两年来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受到了国家的重视。

第四,农村社会维权组织的缺乏 农民社会维权组织的缺乏是导致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地区失落的组织原因。[12]在当今中国,拥有8亿之众的农民没有一个社会组织代表其利益,这对农民维护自身权利非常不利。农民没有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整体,国外的农民组织相当的普遍,美国农民有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和农场局三大团体,日本则有全世界最大的全日农协联盟,而我国却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农会组织。在我国,许多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群体代表。比如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青年人有共青团,这些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在表达利益诉求方面发挥了个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么对的社会团体中,我们却找不能为弱势群体农民找到一个农会组织,这个代表农民利益的集团的缺失是平等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的组织原因。

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其成员组成都是多阶层的,每一阶层的社会成员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阶层的社会成员只有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同国家和社会发生各种联系,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其利益。因为任何权利的背后,其保障机制都取决于政府与公民力量的对比关系。缺少自己的代言机构,农民既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影响国家的政策和行动。

3.2平等权在我国农村欠缺所导致的后果

首先,我国农民平等权的欠缺对我国社会的来说是一个潜在的隐患。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地区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不仅直接导致广大农民政治、经济、劳动和社会保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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