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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教育等各项权利受损,而且对社会也会造成不利后果。[13]比如减缓社会发展进程。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发展,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发展。没有农民的小康,也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又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好的影响,近十几年以来,农民由于土地,权益受损等问题对政府和干部产生不信任心态,造成部分地区干群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各地农民上访事件逐年增多;同时全国的群体性事件突发。在城市中,广大农民工由于处处受歧视,加之与市民相比生活质量差距悬殊,难免心理失衡;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容易使在城市边缘挣扎的农民工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怨恨,从而使社会充满不稳定因素。农民与市民的社会地位相差悬殊,因而威胁社会的稳定是农民不平等最严重的社会后果。

其次,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欠缺严重制约着我国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延缓这国家和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阻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以人的发展和进步为基础的。在我国,农民是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处于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之中,就难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就难以健全其人格,难以使其素质全面发展和提高。如果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缺乏积极性,独立主体资格难以健全,其综合素质底下,发展落后,就回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整个民族和公民素质就难以提高。

再次,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欠缺破坏了正义这一基本的社会价值,使农民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在我国,由于广大农民在政治上处于弱势,所以其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渠道得到反映,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农民是被强化了义务,却没有相应地得到更多的权利;而市民是扩大了权利,却没有相应地增加义务。法律上权利与义务之间只有平衡才能体现公正,而公正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是社会之公平与正义的唯一准绳,平等权的欠缺会使得农民觉得法律有失公正,法律一旦失去了公众的信仰,势必会会被公众所排斥。

4我国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的保障书,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宪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所以农民平等权的保障最主要是从宪法入手。平等保护农民权利必须要在宪法的层面上予以重视,对农民进行宪法救济是实现人人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城乡和谐发展的需要。[14]

4.1我国农民平等权的宪法立法保护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关于平等权的条文,但总体规定过于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等于平等权,不利于具体实行。平等权强调的是权利的平等,它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落脚在平等上,它着重于强调反特权,其内在要求是既不允许有逍遥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平等权的宪法立法保护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和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平等权保护的具体条文来保障平等权。通过宪法立法赋予农民以真正的宪法关怀,是保障农民权利的终极选择。

通过宪法立法在宪法中增加农民权利的条款,弥补农民权利在立法上的缺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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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的保护应首先宣告权利,权利只有经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后才能从制度的层面上予以保障。例如,应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到城市或者农村生活;确认农民的政治知情权,在现代社会,政治知情权是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关键,无知情权就无法直接行使或享有政治平等权,就不可能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也不能对政府及其公务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与约束。必要时可考虑在宪法的原则下单独立法以更切实地保障农民权利。

通过宪法立法保护农民的平等权,应该在内容上完善宪法,在宪法中具体确认和规定农民的平等权,对宪法条文进行修订。首先,在修订条文时,可以考虑增加一般性的禁止歧视条款,禁止歧视条款体现平等权约束国家权力的消极功能,强调国家权力不得任意作为。我国宪法只有第4和36条使用了禁止歧视条款,但非常有限。第4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规定包含了禁止歧视,但只局限于民族问题,并非作为公民权利。其次,应该修改宪法中忽视农民平等权、或不利于农民平等权实现的条款。再次,在宪法中增加一般性平等权保护条款,甚至有必要针对农民的具体社会弱势地位,对农民权利和利益基于正当目的给予特殊的保护与照顾。

4.2我国农民平等权的宪法司法保护

所谓农民平等权的宪法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杜绝立法侵犯农民平等权的现象以宪法为判断标准彻底清理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切歧视农民的违宪立法无效,从根源上遏制不平等。

长期以来,我们将宪法视为根本大法束之高阁,宪法成为摆设。而现实社会中却存在大量的违宪情况,由于缺乏违宪审查机制而无法有效解决,更谈不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15]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审查忽视和歧视农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行为,是农民平等权有力的保障。违宪审查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它是审查和裁决国家的立法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其实质是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从1803 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之后,美国逐步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世界大部分立宪国家纷纷以各自的形式确立了这个制度,甚至引入宪法诉讼机制,这都有效的保障了宪法的核心地位和权威。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有关于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即实质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从未有“违宪审查”等文字的明文规定,即形式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就使得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力度显得很微弱,并且不健全。长期来,我国缺少违宪审查制度的有力保护,也是农民平等权在历史上遭受沉重伤害的重要原因。违宪审查制度是各国普遍适用的由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它具有专业性、时效性及程序性强的特点。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才能最终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违宪审查制度既可以对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生效以前的事先审查,也可以是对违宪行为的事后审查,既可以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规定进行审查,也可以对侵害特定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确立这样的制度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害。对农民来说,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既可以清除现有违宪性法律对其造成的损害,又可以有效避免以后立法中对其有损害的条款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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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也可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从而使农民平等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4.3我国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上的自我保护

宪法赋予一切公民平等的权利,所以农民平等权的自我保护是受宪法所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或剥夺农民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农民平等权的自我保护就是增强农民权利保护的宪法法律意识,让农民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熟悉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来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确认并保护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其他一切内容与规定都是为这一核心服务的。政府不能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民权利,在我国现阶段,增强农民法律保护意识的首要方面就是让农民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即保障权利、规制权力。政府是公民通过宪法而成立的,只能在宪法所授权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无权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民权利。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政府行使权力的宗旨在于为公民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地享有权利创造条件,排除公民享有权利的障碍,对公民权利遭受侵害时予以公力救济。宪法对政府权力的规制不是目的,是手段,是为权利保障与保护服务的,因为政府及其公权力的行使才是农民平等权的最大威胁者。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主张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就是本着宪法这样的理念来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和实现更多更好的公民权利。

宪法的权利保障特性决定了它必须禁止权利歧视,保护公民权利平等。所以任何对公民权利进行歧视性或限制性的立法规定,都是对宪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伦理价值的悖逆。我国农民也可以依据宪法的这一基本精神来衡量法律的合宪性,保护自己的权利。

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农民平等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存在一定欠缺。但是近年来这一现状有了极大的改观。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很关心农民的疾苦,注重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并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新一届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执政新理念,加快了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步伐,通过逐步取消农业税,提高粮食等农业产品价格,增加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政府补贴,建立农民工的劳务输出机构,清退被拖欠的农民工资,加大对农村地区水利、交通、通讯、义务教育、医疗等的政府投入,将广大农村地区纳入社会保障体制的框架内,为我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在保障农民平等权上,更多的观点认为,应该从宪法入手,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虽然目前着手创制新宪法或者全面系统地修改现行宪法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修改或废除一些危害农民权利或对农民不平等、不公正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

和谐社会所体现的应该是一个富裕,文明,同时也是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因此我们应当从社会观念及制度层面上全面看待平等权,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农民权利的关注和认同,使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在农民身上得以实现。可喜的是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视,我国农民的平等权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保障,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的将来,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将取得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平等权利将会得到彻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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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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