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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的几点建议

李华英

一要充分认识法院、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并体现在职级待遇上。基层法院肩负着司法工作人民性和社会化的群众路线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发挥审判职能最重要、最直接的战斗堡垒。基层法院审判职能发挥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进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满足程度、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速度、司法为民社会和谐的保障力度,因此,基层法院工作使命的政治化和审判职责的专业化,决定了它的机构设置和人事要求不能等同于一般公务职能的党政机关,而应略高于一般党政机关。另外,近年来,逐年递增的案件量和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司法需求,明显地反馈出审判力量的不足,为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近两年通过公务员招录等方法,补充一线审判力量,虽然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有所增加,但每年允许招录的名额确十分有限,所以补员的速度明显过慢。故恳请政法委的各位领导在为我们呼吁增加科级指数的同时,一并呼吁有关部门应重视法官及辅助人员足额置配和及时补录问题,以

缓解审判力量不足导致的干警压力过大、职能发挥受限的困境。

二是适当提高基层法院干部职级配备规格和比例并有据可依。审判工作性质决定审判员需要由政治条件好、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针对“法官队伍难进、进了又难提、人才因待遇的低劣又难留”等法院以及广大法官所承受的各方面工作压力与日俱增的现状,2002年10月14日出台的法政〔2002〕150号《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职级比例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除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的干部职级比例“仍先按照劳人薪〔1987〕56

号、劳人薪〔198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又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政人员的非领导职务,按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相继2006年,中央又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了要适当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干部职级比例,上述两个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所承担的重要职责和地位在法治建设上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审判人员配备较高的职级和职数比例,是司法审判在政治建设上的特殊要求,更为基层人民法院增加科级指数

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要正视鸡冠区法院科级指数引发的现状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我院科级干部有三个方面的窘境:一是超指难以消化。主要原因是过去归系统直管,基本能按照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理顺干部职级。但归地方管理后,却按照一般科级单位核定科级指数,所核定的科级指数没有达到原有标准和我院已实际具有的科级数量,直接导致科级指数超编。二是能胜任的提不上来。主要原因是部分科级干部已经退长还员,但因其仍然占用科级指标最短也达5年,所以影响了干部更新、干警提职速度,造成即超又不够用的结果。三是科级指数未增反降。在归法院系统直管时,科级指数是按中办[1985]47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指数略高于同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正副科长职级数与正副科长级(不含)以下指数之比一般为1:1.7,最高不超过1:1.5”的规定比例核定的,但归地方管理后,核定的科级指数反而没有达到上述比例,由当时已经实有的60余名科级干部,只核定为40个科级指数,直接导致科技干部超编20余人。按此标准再结合现有干部退休年龄,这意味着需要12年时间,

我院方能消化掉超编指数:即今后12年内,我院没有提干指标,干警也没有提干机会,再优秀的人才亦得不到启用。但从我院近几年案件量看:年均受理案件近4700件,今年有望突破5000件,几年来,我院案件量均居鸡西法院系统各基层院之首,几乎占全市基层法院的近三分之一,相当于其他五个区法院案件总量之和,而人员数量却不足其他5个基层院的一半,工作强度激增。建议:1、组织部门在经历了几年管理后,能够在正视我院工作量和工作特殊性的基础上,按副处级单位核定我院的科级干部指数,尽可能的满足鸡冠地区法院发展的需要;2、对退长还员的科级干部,可享受科级干部待遇,但不再计算在科技指数之内,以此增加年轻干警提职晋级的机率和比例,提升干部档次;3、凡审判工作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审判员,均应确定相应的职级;4、关于行政人员的非领导职务,按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5、也可参照外地区法院的做法:非领导职务的配备

不受科级职数比例的限制。

来源: 法制网——黑龙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