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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一、名词解释 1、宗法制

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部分:正律,包括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罪犯的追捕、关押;杂律,即《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减律,即《具法》,内容为“具其加减”,即对上述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法经》作为我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的源头,既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又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 3、十恶

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4、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5、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秋审

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7、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是汉朝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平凡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其推行表明司法审判权逐步向中央集权。

8翻异别勘制: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9九卿圆审

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10六脏

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 (5)窃盗(6)坐赃;

二、简答题

1、略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及其影响。

关系: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规

则。

②“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影响:礼与刑对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产生影响,它不仅在西周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律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的统治者尊奉为法律制度的正统、标准和理想原则,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观念。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增强朝廷威望,文景时期对刑罚制度作出改革: 内容:文帝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改革时减少笞刑的数目,还颁布《箠令》规范笞刑,并且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罚。意义:此次改革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3、《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①清朝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未实施。 ②全律分总则、分则和暂行章程三部分,正文53章411条,暂行章程5条。 ③刑罚分主刑(死、无期、有期、拘役、罚金)和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④采用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具体制度。 ⑤保留大量封建残余。 ⑥修订中,“清末礼法之争”达到高潮,具体内容反映了两派的妥协,法理派作了重大让步。

4、简评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西周统治者提出要善于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掌握适用刑罚的尺度,即所谓“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对于新征服的国家,应该以安抚为主,刑事政策要温和;“刑平国用中典”,对普通的诸侯邦国,适用一般尺度的刑罚;“刑乱国用重典”,对于反叛不训的国家,要动用重刑严惩。

5、宋代典卖制度的基本内容。 典卖是附赎回条件的买卖关系。田宅典制早已成为民间习惯,宋代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主要内容是:在田宅出典的程序上,规定应和田宅买卖契约制度完全相同,“典、卖”往往连称,同样要经过“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这几个程序。

6、列举唐律中规定的刑罚原则。 ①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其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公私分明,公罪处罚轻。

②关于共犯罪区分主从犯的原则:共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共犯罪以“适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尊长,共监临主守为犯,仍以监主为首。 ③数罪并罚以重者论原则:数罪从重,等着从一,再犯前后最递加,并处。

④类推适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⑤涉外刑事法律适用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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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自首减免刑罚原则: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逃之,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 ⑦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 ⑧疑罪以孰论。

⑨老幼废疾犯罪减免。

7、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①华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按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内国民之间的诉讼,由该国领事法庭处理,中国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的国民之间的诉讼,一般根据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方国家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与不想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诉讼,如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后者被告由中国官府处理。 8、《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元年制定“新律”,开皇三年修订成《开皇律》,其继承了《北齐律》的体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12篇,共500条。特点:①封建五刑基本确立:隋文帝改革刑制,取消死刑中得枭首及车裂,取消鞭刑。②区分公私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其余为私罪。③发展特权制度:八议、官当、上请、例减、听赎。④确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问答题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为律”。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连坐法。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3)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2、《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

制定的背景:产生于南北和谈的过程中,旨在限制袁世凯擅权,保护辛亥革命果实。主要内容:①孙中山民主政治方案(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法律化.②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实行三权分立,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行使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④根据自残阶级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⑤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特点:改总统制为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意义:①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②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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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原则,树立了“民主”“共和”的形象.③反映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事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3、试论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发展。

由于汉朝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因此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有两次大的转变。1、从法家思想到黄老思想的转变:汉朝建立之初,需要有—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们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固然统治者主张以黄老思想为指导,内容为以道统法,无为而治;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重视明蕟修身。

2、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汉朝中央政权日益巩固,整个中国逐渐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朝廷政治不再满足于 “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认可,气内容为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徳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

4.试论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最早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以后不断扩充,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主要内容: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②享有领事裁制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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