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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业(选做六题)

1.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国际民商事关系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构成其三要素。

国际(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1)不仅表现为“私人间”关系,也体现“国家间”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具有涉外或外国因素:广义理解(含一国内不同法域)

(3)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极为广泛: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实体关系,程序关系。

2. 请说明国际案件的调整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

(1)利用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2)利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如《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外国法是否有损于本国的国家主权?

答:适用外国法不会有损于本国的国家主权

(1)适用外国法的范围是有限的。

(2)适用外国法无损于内国法院对国际司法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 (3)适用外国法是以内国冲突规范为根据的。 (4)有时外国法更能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

(5)公共秩序保留可以保证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不至危害本国基本原则和根本利益。

一国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 (1)外国当事人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资格及其依外国法取得的一定民事权利只能依该外国法确定,此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前提。 (2)利于维护外国法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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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适用外国法,可以促使相关外国在类似情况下适用内国法,利于保护内国及其公民、法人的利益。

(4)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各国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应当在外国完成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行为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

例题一:有时外国法更能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

船舶碰撞案

1973年,我国一轮船与希腊“神皇号”轮在马六甲海峡相撞,造成对方480万英镑,我方50万英镑的损失。对方在新加坡对我方提起诉讼,在协商过程中,对方提出按过失分摊,各负50%的损失。如果这样,我方应净赔对方215万英镑。后经查明事实,对方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大于我方,如对方按70%,我方按30%来承担责任,我方仍须净赔对方109万英镑。最后,我方提出应适用新加坡法律,因为碰撞在新加坡海域发生,案件在新加坡法院起诉,而按新加坡法律中关于船东责任限制条款的规定,我方最终以赔偿对方32万英镑结案,我方的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

例题二:国际私法的十个重要基本概念

一个悬挂甲国船旗的商船,船长A在船舶行驶至公海时与乙国船员B互殴,船舶到达丙国临海时B伤发死亡,当该船舶停靠在上海港时,B的家属在上海法院起诉 。如果你是受案法官,你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是国内案件还是国际私法案件? (2)该争讼问题如何识别、定性?

(3)我国上海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其管辖依据是什么? (4)若A对我国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适用何法解决?

(5)假如你决定行使管辖权,是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立法解决该问题?

(6)如果适用国内法,应适用哪国法律?你决定这个问题的冲突规则是什么?其具体的连接因素如何确定?

4. 请剖析冲突规范的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是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条冲突规范就指出了涉外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不动产在中国境内,就依中国法;如果不动产在日本境内,就依日本法。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它只是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被冲突规范援引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某一国家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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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法,才是最终应适用的法律。可见,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

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5. 论连接点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法律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的。

常用的连接点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最密切联系地、船旗国、船舶碰撞地等等。

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形式上看,连结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作用;第二,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

首先,连结点可以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前者是指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的选择”,这一连结点的主要作为确定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根据。其次,连结点还可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前者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其不变,故便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动产所在地等,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6. 举例说明反致、转致、双重反致和间接反致。

反致:甲国→乙国→甲国(“返”回法院国)

转致: 甲国→ 乙国→ 丙国 (转到第三国,适用第三国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甲国→乙国→ 丙国→ 甲国 (“返”回法院国,适用法院国的实体法)

双重反致:是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根据英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而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当适用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便应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并依该外国对待反致的态度来决定最后应适用的实体法。例: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英国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联邦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于英国法,其次是英国法反致于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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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论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和效力。

(1)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 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当事人的目的已达到。

(2)效力: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8.我国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状况。其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当今各国一般均采用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2)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3)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照什么法律来确定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法院地法主义和属人法主义。

(4)诉讼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9.分析内地和香港法律的特点?

答:(一)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

(二)两种不同的法系 :由于香港多年处于英国殖民地的体制,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即使在回归中国后,其也是沿用的这种法律体系。在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参照的欧洲大陆的主流法系——大陆法系。 (三)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中央地方关系 (四)独特的国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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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共同的最高司法机关 (六)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语言。

10.如何解决我国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

答:解决陆港两地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一国两制\原则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在坚持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通过冲突法和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平等互利 的原则来解决。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最终促进交往、逐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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