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中国选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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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中国选择

作者:宋茹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

摘 要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目前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两种基本立场,这两种基本立场的争论直接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刑罚论甚至整个刑法理论体系构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野主要在于:违法性判断对象不同;违法性要素是否包含主观要素不同。本文从社会防卫和公民自由保障两个方面,论述了结果无价值在具体司法实践运用中,容易扩大刑事违法性判断范围,限制公民的自由,有违人权的要求。注重对结果的评价,忽视了社会防卫,起不到社会危险和犯罪的控制的作用。文章最后根据世界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两大对立阵营德国和日本选择立场原因进行分析,然后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从社会防卫和公民自由两个方面考虑,我国更适合和应该坚持选择行为无价值论。 关键词 理论分野 社会防卫 公民自由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作者简介:宋茹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罪犯矫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19-03 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分野

我国并无主张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者,本文所称行为无价值仅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原本是关于违法性实质(实体、根据)的对立,但现在,这种对立已经扩展到整个犯罪论领域。

(一)违法性判断对象侧重点不同

于自然因果流程的发展中,“行为”与“结果”是一对相异的范畴,先有行为而后有结果,两者之间相分离。在“行为——结果”相分离的二元结构中,如果偏重于任何一方面的评价作为违法性判断标准时,就会出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分野。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在结果无价值论者看来,只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当的减损,那么该行为才能作为刑法评价的对象。如果客观上即便有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但是并没有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损害或危险,则刑法对此规范意义上的越轨行为不做评价,即意味着该行为在刑法上不被否定和禁止。由此,我们可以说结果无价值论者在违法性判断上,侧重于对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评价,结果的有无决定着行为有无违法性。与结果无价值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者,在违法性判断对象上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同时考虑法益侵害。行为无价值认为规范的内容之中掺入了法益这一要素,即认为违法违反的是保护法益的行为规范。其注重对行为的规范评价。把行为样态、方式、方法等刑法规范所确定和要求的行为因素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因素。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是只评价行为,而且动态的看待行为的指向性,如果行为发展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