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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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指导和监督药品质量管理,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处理设计药品质量的严重事件。 3 制定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对全院临床科室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4 审核全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5 建立新药引进审评制度,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审核医疗科室购入新药的申请及用药计划。 6 编制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7 定期分析医院用药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8 定期组织全院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贵重药品、需要冷藏药品及近效期药品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 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落实临床药师制。

10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提高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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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办法

1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 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3 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和使用药品。

4 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 药学部门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6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7 药学部门负责人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8 医院须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

9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10 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1 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12 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13 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的依据。 14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保证药品供应,加速周转,减少库存。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15 医院药品要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药学部门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可委托省、市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16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17 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进行抽检。药品仓库应具备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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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18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20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1 药品调剂工作时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22 各级各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违反治疗原则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医院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并按规定上报。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23 医院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24 负责对本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5 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做为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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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1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进行药品调剂。

4 处方标准遵守卫生部同意规定,处方格式按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 5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书写规范》。

6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7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8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9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相关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0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1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3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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