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德府发(2007)22号)200704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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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向(点式)9~12层(包括12层) 12m 14m

东西北向(点式)9~12层 (包括12层) 11m 12m

南向(点式)12层以上 14m(旧城) 15m(新区)

东西北向(点式)12层以上 12m(旧城) 14m(新区)

高层次要朝向 宽度小于20米 9m 宽度大于20米 12m 高层山墙 18层以下 (包括18层)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包括13米) 4.5(不开窗),6.5(开窗) 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20米(包括20米) 6.5(不开窗),9.0(开窗)

山墙宽度大于20米 按长边相对控制 18层以上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包括13米) 6.5(不开窗),9.0(开窗) 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20米(包括20米) 9.0 山墙宽度大于20米 按长边相对控制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 0.5 2.0

山墙 (不开窗)2,开窗3.0

(二)多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高层建筑的次要朝向或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三)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四)临街建筑若双方有协议,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若设有规划通道(通道宽度≥4米),山墙离界距离可适当降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

(五)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六)各类建筑临公共绿地,其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且其基础不能超用地红线。

(七)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室外场地日照要求)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要求,其退界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

(八)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若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原

则上按建筑控制红线进行控制。

(九)厂房退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高度不超过24米的厂房最小值为7米;超过24米的厂房其最小值为10米;长度超过80米,退界距离应适当增加,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厂房及周边环境状况分析后确定。厂房若临道路设置,且临道路设置了围墙,则后退围墙距离按以上要求控制。

(十)基地内道路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2米。 (十一)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

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在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经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临街商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7米。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永久性房屋建筑: 1、高度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房屋建

筑:

1、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2、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高度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红线外,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构筑物)。凸窗离地高度大于3.0米可外挑,凸窗外挑尺寸不大于0.6米。雨蓬外挑尺寸不大于1米,且其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3米。阳台不得挑出建筑红线。

第三十五条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的前提下,与已建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旧城区所规定的相关间距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间距。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