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德府发(2007)22号)200704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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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 (一)鼓励建设高层点式电梯住宅。 (二)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

(三)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带。 (四)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置,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应与道路平行,若建筑处理得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成角布置。

第四十一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工业、仓储用地 ≥20% 有严重污染的工业用地 ≥35%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35%

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 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 ≥25%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25%-35% 各类市场用地绿地率原则不低于10%。

第四十四条 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拆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 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0.30 大于12.0 0

第四十五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绿地面积50%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2、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3、覆土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米,最低不小于0.6米。覆土厚度若小于0.6米,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第八章 停 车 场

第四十六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地块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宜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居住小区均应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m2) 自行车(辆/每户) 机动车(辆/每户) 别墅 —— ≥2.0 A≥180 1 1

130<A<180 1.5 0.6 90<A≤130 2 0.5 A≤90 2 0.3

注:1、单间式公寓:0.4辆/每100平方米。 2、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1 —— 餐饮、娱乐 1.5 —— 办公楼 0.5 4.0 商业场所 0.6 7.5 体育馆 0.6 20 影剧院 3 15 展览馆 0.5 1.0 医院 0.5 1.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按规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