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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范 围 中小名 称 大类 类 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

R11 住宅用地 R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2

R31 住宅用地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C1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3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范 围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1 M M2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W2 W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T1 小类 类 别 名 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T2 T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T4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