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险[1999]53号--《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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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法律文号】:川劳险[1999]53号(已的效)

【颁布日期】:1999-5-5 【执行日期】:1999-5-5

四川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川劳险[1999]53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从1999年4月起上述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集中统一征收。现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建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一)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的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手续。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缴费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缴费数额。按月申报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机构同意,可按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预缴,但缴费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补办缴费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实行代扣代缴、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二、 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实行由缴费单位主动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收款两种征缴方式。

(一) 实行由缴费单位主动缴纳方式的,由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费单位应在三天内用银行电汇、转帐支票或现金方式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开具《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二) 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向缴费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方式的,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存款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开具《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三)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凡逾期不缴纳

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逾期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实行由缴费单位主动缴纳方式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的第四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向缴费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方式的,从收到银行退回《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的当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加收的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 各银行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应按照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制定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办法》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四、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根据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有关资料进行分帐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五、 各级社会保险局在每月的1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将当月收到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利息,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和《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全部转给就业服务管理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局、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每月20日前,将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就业局应按川府发[1995]115号和川委发[1998]19号文件规定,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应用于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下岗再就业资金专户。

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分别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基金收入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及相应的支出户。国有商业银行对基本养老基金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67号通知精神,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通知精神,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收入户);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支出户),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根据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川劳险[1995]4号通知精神,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

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沉淀的医疗保险基金,比照银行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沉淀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月3日前,将上月应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已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 《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下发各市、地、州、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按省财政厅川财综(1998)26号通知办理。

印制《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委托银行收取社会保险费发生的手续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 凡以前有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