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加氢站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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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备单机运行记录; 8) 阀门试压记录; 9) 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0) 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1) 管道系统试验记录; 12) 管道系统吹扫/置换记录; 13) 设备、管道系统防静电接地记录; 14) 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5) 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6) 接地体、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7) 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18)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19) 仪表调试及其系统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5 观感检查记录。 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3.0.1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外,应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操作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13.0.2从事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3.0.3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不得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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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4%或含氧量不超过0.5%后再进行作业。

13.0.5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的检修,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联系,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3.0.6氢气系统运行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且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

13.0.7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0条的规定。

13.0.8运行中的氢气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监测,取得许可证书,并保存相关记录。 13.0.9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不宜超过1年。 13.0.10输送或使用氢气的普通钢瓶或长管钢瓶,严禁将氢气用完,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曝晒。

13.0.11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氢气必须经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经疏水装置排放至冷凝水排放装置排放。

13.0.12氢气系统运行中,应至少每天人工分析1次室内或移动氢气设备内易积聚氢气处的氢气浓度;超过规定浓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开启相应的事故通风机。 13.0.13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13.0.14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

2 宜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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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A.0.1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A.0.2加氢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2): 1 加氢机内部空间为1区;

2 以加氢机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氢机顶部以上4.5m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为2区。

A.0.3室外或罩棚内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3): 1 设备本身为1区;

2 以设备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区域为2区; 3 设备的放空管应集中设置。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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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氢气压缩机间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4)。 1 房间内的空间为1区;

2 以房间的门窗边沿计算,半径为4.5m的地面、空间区域为2区;

3 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4.5m的区域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0.5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5): 1 设备内为1区;

2 以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的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为2区。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