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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司单方面通知王某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但公司未对王某作任何安置,于1998年4月13日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要求公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本案中饲料公司不与王某协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这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首先应该协商,但本案中,饲料公司的食堂由于某种原因停办,却对王某未作任何安置,也未经协商却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应积极对王某予以内部安置。如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实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公司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最终撤销了决定,并安排王某工作。

第三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争议

案例:曾某系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型材厂的全民职工。2000年5月,曾某因在生产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被停职检查。同年11月23日,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曾某私自离职去外单位工作为由,作出对曾某的除名决定。该决定作出后,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向曾某送达。2003年6月2日,曾某要求上班工作时才知道公司已对其除名,并拿到了除名决定书的复印件。于是,曾某于当日到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故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恢复其职工身份,并支付其被停职、除名期间的工资、办理保险等事项。

本案系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除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曾某于2000年5月生产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被停职检查。同年11月23日,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职工曾某私自离职去外单位工作为由作出对曾某的除名决定。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于其对劳动者作出除名决定的事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并没有提出对曾某予以除名的事实依据。此外,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除名之前并没有对曾某进行批评教育,且其作出除名决定后也一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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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曾某送达。因此,沈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曾某的除名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种: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中的争议 劳务派遣中的争议: 1、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 2、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3、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中的争议: 1、用工时间引起的争议 2、加班费引起的争议

3、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实为全日制用工

案例:2007年8月7日,张某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的一处项目部工。2007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张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张某的左手砸伤。张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医院认为病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护理。2008年3月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张某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差别支付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向其符合领取规定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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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说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上述的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护理,否则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以上均为因在劳动合同环节出现差错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采取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程序以及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规范用工管理,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正道;维持有效沟通,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关于企业和执法部门,本人有以下相关的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主动选择规范的单位就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的条款要逐一仔细阅读,不要留有合同中空白的条款,避免劳动合同成为没有劳动关系的“空心合同”,杜绝可能出现有劳而无酬、伤而无恤的被动情况和不良现象。2、充实保障监察队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逐步完善以专职监察员为主干、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为补充的监察执法队伍结构模式,强化层级监督和日常管理 ,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尽力强化劳动合同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3、以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为重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针对目前劳动者拒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况,建议由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性政策,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三方出面,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行为不予支持。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和劳动新生力军,要牢牢把握自己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保护的相关知识,多学习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知识级运用,才能防范于未然,加强自身的劳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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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争议的处理技巧》 《劳动争议处理的实用技巧》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关于劳动纠纷中劳动合同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