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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政策培训

大家好,很高兴为大家介绍海关业务知识,今天我为大家介绍的是加工贸易方面的内容,希望通过我的介绍能让大家对加工贸易有基本的认识。内容大致分三个方面:一是什么是加工贸易;二是开展加工贸易的作用和好处;三是加工贸易新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

说到加工贸易,那什么是加工贸易呢,我先介绍它的概念,所谓加工贸易,顾名思义,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统称为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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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二、加工贸易政策的好处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南方沿海发达地区的实践证明,加工贸易是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是欠发达地区承接世界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的一条捷径。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利用内外资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也就是说保税进口不用缴税,待加工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下面我们看看加工贸易对发展本地经济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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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外贸发展。一般情况下,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暂缓征税、进出口无需申领许可证件,可以节省税收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便捷通关,由此提高经营利润和贸易效率,从而促进本地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2)吸引外资进入。进出口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由于经营成本、贸易效率和市场取向等因素考虑,往往选择在贸易国直接投资,由此吸引大量外资进入本地市场。

(3)促进产业升级。可以提高产品本地化的程度和自产比例,实现进口替代,从而推动国内相关配套产业快速发展。

(4)增加财政税收。当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时,经审批同意后可按一般进口货物税收制度征税进口,增加了税收收入。

(5)推动技术创新。在高新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国际产业升级与转移步伐加快,发达国家正在将大量成熟的中间技术乃至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优惠的保税政策为技术转移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本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了产业升级和工艺现代化进程。

(6)增加社会就业。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较低。特别是本地的服装和农产品行业劳动力资源丰富,非常时候开展加工贸易。通过开展加工贸易,吸引外资在本地投资建厂,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社会就业矛盾引发的种种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本地劳动力整体水平。

总之,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既能使企业得到实惠,又可以减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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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压力、就业压力等,是一举多得的大好事。

三、加工贸易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2014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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