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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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档案

单位名称:

经营类别:

建 档 须 知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本档案,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分类记录,并做到相关内容及时、真实、完整,不漏项、缺项,无逻辑错误。

三、建档时,统一用炭素水笔填写,做到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有时间项目的,一律填写到日。

四、本档案按法定要求,至少保存两年。

五、未依法建立本档案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管理部门及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部门

1、主管部门:宝塔区卫计局 2、执法机构:宝塔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911-2495600

二、本单位卫生安全责任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负责人: 职务: 2、卫生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职责

1、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

3、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督促本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5、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6、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