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甘肃安监局【】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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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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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在试生产(使用)期满后仍不能投入正式生产的,建设单位可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长试生产期。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评价导则,并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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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 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一式5份);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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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生产装置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在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生产装置的安全设备设施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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