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甘肃安监局【】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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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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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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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发改委、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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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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