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守法导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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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应为环评单位提供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环评编制单位查勘现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并积极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等文件,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等。 7.2.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分为:报审、技术评估、审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四个阶段。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信息,并在提交删除了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同时附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为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处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设备、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一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2.3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跟踪检查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7.3设计与施工阶段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关于施工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现场监理,防止和尽量减少施工现场对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偿措施及时恢复生态。按规定缴纳施工期排污费。建设过程中应特别注重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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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试运行过程 7.4.1试运行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臵。项目试运行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向当地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7.4.2试运行的审查与批准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将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对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保措施和辅助工程已落实的,同意试运行申请;否则,不同意试运行,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超过30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做出决定的,污水处理厂可直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申请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运行。

7.4.3试运行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试运行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关于试运行期现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厂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试运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相关工艺参数,完善操作规程、分析规程和安全规程,完善环保设备,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环保设施调整到最佳运行状态。 7.5竣工环保验收阶段

7.5.1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和延期申请

污水处理厂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试运行达到3 个月仍未完成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调试的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试运行的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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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污水处理厂才能继续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将会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7.5.2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提供的材料

污水处理厂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函、验收申请表(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禁止建设单位委托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 7.5.3验收时应具备条件和验收依据与标准

(1)竣工验收条件

①污水处理工程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具备运行条件;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运行期的需要。

②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污水收集管网及排水管网等土建工程已完成,室外的各种管线已施工完毕,或已达到设计要求,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

③污水处理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对运行、使用影响不大,也可报请竣工验收。

④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臵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要求竣工验收时须满足的各项条件。

(2)验收依据和验收标准

①竣工验收依据一般包括: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设计概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施工图纸、技术设计、设计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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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家现行规定、标准等。

②竣工验收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验收应按非生产性项目验收标准和环保工程验收标准并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规模确定的大中型和小型项目验收标准实施验收。 7.5.4验收程序

(1)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上报验收材料。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现场检查意见。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5)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污水处理厂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原环评批复要求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污水处理厂,可分期进行环保验收。

(6)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7.5.5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

污水处理厂应认真、及时落实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完成、落实情况书面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8. 运行阶段环境守法

8.1一般规定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或运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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