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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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9]16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16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8]7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 1 / 2

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

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取用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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