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试行稿)3.20(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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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 且不少于18 ≥1.0×30 +0.7(H-30) 附注: 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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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2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3米 9米 多层建筑 9米 6米 附注: 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

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3.4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

定:

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

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规定值的1/2以及表3.3.2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

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5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

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3.3.1和表3.3.2规定值的 1/2

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 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

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条规定值的1/4和表3.3.2条规定值的1/2。 3.6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 3.7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在表3.3.1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3.8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

合以下规定:

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

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

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记入建筑间距。 3.9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

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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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3.11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

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3.5条的规定。 3.12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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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建筑退让间距

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

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4.3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 城市道路 城市高架路 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 环城高速公路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 临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规划路宽≥60米, 15米<规划路宽<60米, 规划路宽≤15米,

D≥10 D≥5 D≥10 D≥20 D≥50 D≥100 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 退让间距D(单位:米) D≥3 D≥3 4.3.2 东以华南快速路为界,西以西环高速公路为界,南以南环高速公路为界,北以

北环高速公路为界,区内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应按表4.3.1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4.3.1执行。但当高架路中线

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所示):

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

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

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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