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试行稿)3.20(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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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3 4.3.4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是指西环高速公路以西的广佛高速公路路段、华南路以北的

广清高速公路路段、东环高速公路以东的广深高速公路路段、广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的京珠高速公路路段、华南路以北的新机场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路段。 4.3.5 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

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米。 4.3.6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米。 4.3.7 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择宽确

定建筑退让间距。 4.3.8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4-4所示)应符合表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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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表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建筑物性质 铁路等级 主 干 线 支线、专用线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 D≥50 D≥50 工业与民用建筑 D≥25 D≥15 4.5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4.5.1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所示)

应符合表4.5的规定。 4.5.2地下电力电缆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米。

图4-5 13

表4.5

电压等级 0.1 ~1万伏 3.5 ~11万伏 15.4~33万伏 50万伏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 5米 10米 15米 20米 4.6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规定

4.6.1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用作人流集散和绿化,但第4.6.2条和第4.6.3

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6.2建筑物退让规划路边线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和建筑工程消防间距范围

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经城市规划批准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相连而进入该范围的地下室、地下隧道、空中行人廊道除外。

4.6.3建筑工程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和消防间距范围外,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可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步级(含台阶)和外挑构件(含雨蓬)(如图4.6.2所示),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除外:

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图4-6-2 14 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边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少于3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顶面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

于2米,同时应满足市政管线和绿化的要求。 4.6.3.2 外伸步级(含台阶)控制规定

(1)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或等于5米的,建筑工程方可外伸步级(或台阶)。

外伸步级(含台阶)宜平行规划路边线设置,步级(含台阶)的进深不得大于2米。 (2)外伸步级(含台阶)的高度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0.3

米。 4.6.3.3 外挑构件控制规定

(1)外挑构件(含雨蓬)应当统一设置,且外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

小于3米。 (2)外挑构件(含雨蓬)的底面梁底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

小于4.5米。 (3)除雨蓬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米。位于建筑物出入口位置的

雨蓬外挑进深不宜大于2米,其他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得大于1.5米。

4.7 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少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5米,且其建筑外缘边线

距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

4.8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

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退让间距不能满足以上各项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4.9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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