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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

6.3.1 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层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米。 2)高层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米。 6.3.2 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

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米。 6.3.3 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封闭式天井应有对外直

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20

第7节 骑楼

7.1 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7.1.1 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

所示)

图7-1-1-1 图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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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间距的骑楼(如图7-1-2

所示)

图7-1-2 7.1.3 C类型骑楼: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退让后建设的骑楼(如图7-1-3

所示)

图7-1-3 22

7.2 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

7.2.1 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 7.2.2 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

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7.2.3 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石材或其它与传统

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 7.2.4 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

7.2.5 骑楼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

的通风系统。 7.2.6 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与

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 7.2.7 经批准的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有特别规定的,骑楼建筑的更新、改造以及

新建应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7.2.8 A类型和B类型的骑楼仅适用于传统骑楼街区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且

应符合所处地段有关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 7.3 骑楼规划控制规定

7.3.1 A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距路缘石外边线距离不得小

于10cm;B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不得超出规划人行道边线。

7.3.2 A、B两种类型的骑楼,其骑楼人行道路面以下不得修建地下室,基础和地梁顶

面设计标高距城市道路规划标高不得少于2米。

7.3.3 C类型骑楼的临路规划控制要求应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 7.3.4 临路骑楼(包括含骑楼的裙楼)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1)A、B两种类型的骑楼: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

于10米,且不大于18米;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24米;并且,还应同时满足第2节“建筑高度”的有关控制要求。

(2)C类型骑楼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第2节 “建筑高度”以及第3节“ 建筑间距”

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7.3.5 骑楼人行道路面设计标高控制规定

(1)A、B两种类型骑楼的人行道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规划标高持平。

(2)C类型骑楼人行道的设计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设计标高高差不得大于0.15

米。 7.3.6 骑楼净空高度控制规定

骑楼净空高度自骑楼人行道路面标高计至骑楼梁底设计标高;如骑楼设置吊顶,则应计至骑楼吊顶底面。A、B、C三种类型骑楼的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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