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信访调处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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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信访调处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三)要求代理参加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3、法律援助窗口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4、法律援助窗口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由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工作人员有承办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

担任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行政方的委托代理人。

7、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说服其放弃,否则有权拒绝代理。

信访调处制度

一、登记。凡职工来信、来访、来电,均应填写《信访登记表》 。

二、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对突发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解决。

四、对职工求助或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五、对来电、来访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六、接受来电来访应做到热情、文明用语、耐心倾听、详细记录、字迹清楚、解答恰当。凡即时答复处理的,要在记录本上写明答复处理情况;

七、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法律政策咨询、工会帮扶业务询问,由工作人员即时 解

答。

2.对涉及劳动者权益问题的投诉,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调 研核查,通过转办、交办或直接办理予以处理。

3.对重大疑难信访事案进行专题研判,通过工会组织间的 联动维权和社会各界的资源利用,及时协调处理。

4.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信访事项,通过“主席接待日” 、 “领导包案负责制”等重点部署,妥善处理。

5.对重要信访信息,以“要情反映”等方式及时报告。 八、即时可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信访人; 有办理过程的信访事项,应在办结后即时告知信访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