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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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重庆市公路工程建设计价行为,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程量清单计量活动,以及重庆市公路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1.0.3 本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为全市统一的工程量标准清单和计量规范,招标人不得随意添加和更改,需要添加和更改的,报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备。

1.0.4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计量子目包括附属工程和辅助工作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均不得重复计算。 1.0.5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本规范应当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0.6 本规范共八章,分别为: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900章机电设施。其中,第100~700章节划分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一致。第100~700章内容应结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来使用,子目号的设置原则和计量规则以本规范为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没有涵盖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设计及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来完善技术规范。

1.0.7 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本规范未涵盖,在公路行业未颁布前,其工程量清单计量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建设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8 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复核,除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机电设施外,应由具有交通运输部执业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承担。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机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9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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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内字〔2016〕009号)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 of Quantities

载明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与之配套的结构形式、格式、内容和相关说明等。

2.0.2 工程量标准清单Standard Bill of Quantities

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制定并发布的附有工程量计量规则、工作内容和相关说明等的工程量清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之一。

2.0.3 子目号Code of Pay Items

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子目名称的标识。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字母表示,并在各级间由半角的破折号分隔的编号形式。

2.0.4 计量规则 Method of Measurement

在清单子目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确定清单子目工程量的规定。 2.0.5 工作内容 Items Coverage

为完成清单子目而必须进行的主要工程或工作内容。除非另有约定,虽工作内容中未列明、但为完成该清单子目必须实施的其它工作,应视为该子目的附属工作。

2.0.6 综合单价Comprehensive Unit Price

完成工程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清单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缺陷修复费,按规定应计入的措施费、质检(自检)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

2.0.7 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

表述工程数量的单位。除非另有说明,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0.8 图纸 Drawings

包含在合同中的施工设计图纸、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施工期间经有批准权限单位或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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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2.0.9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s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 暂估价Provisional Estimates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1 计日工Daywork Labor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子目及其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12 索赔Claim for Compensatio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即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

2.0.13 工程保险Premium for Works

本规范工程保险指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 2.0.14 设备 Equipment

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类似此类的设备。 2.0.15 交通机电设施Traffic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Facilities 交通机电设施指收费、通信、监控、供配电、照明、消防及通风系统的统称。 2.0.16 交通管制费Charges for Traffic Control

施工期间承包人为保证交通正常通行和安全而临时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费用,以及聘请的交通协管员的工资报酬。

2.0.17 临时工程Temporary Works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2.0.18 临时设施Temporary Facilities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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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内字〔2016〕009号)

2.0.19 永久占地Permanent Land Occupation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0.20 临时占地Temporary Land Occupation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2.0.21 发包人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最高投标限价Controlling Price for Bids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投标报价上限。

2.0.24 投标价Bid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5 签约合同价Price at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2.0.26 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2.0.27 税金Tax

国家税法规定的承包人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及按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需缴纳的其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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