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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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标 准修 订 说 明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标 准 修 订 办 公 室

2012-11-22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专家工作组完成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目标及方式

本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是在保持现行标准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各地在实践中反映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问题”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修订工作是本着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精简、实用、提高可操作性为导向,以努力减少标准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为目标,按“小修”而不是“大改”的总体要求进行,力求使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以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本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工作是在人社部工伤司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的。修订办公室在上海、浙江、江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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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多次召开标准修订征询意见座谈会;组织了二次由各系统的医学专家、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代表和鉴定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标准修订初稿论证研讨会;修订过程中收到全国26个省、市通过书面或电话或电子文档提出的修订建议和意见,修订办公室对各地所提的修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并对标准修订初稿进行修改。

为保证新修订的工伤鉴定标准与国家最新版(GB.T 1.1 2009)标准制定要求在表述和格式上一致,修订办公室还专门走访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和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很多修订建议和意见已采纳,还有些修订意见或因目前条件不成熟或因各地认识不一致等原因暂时不宜采纳,所有暂未采纳的修订意见都将作为资料储备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随着社会和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任何标准都很难做到尽善尽美,我们在工伤鉴定实践中还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鉴定标准还需与时俱进开展更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二、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相应等级增加“分级原则”的表述

“分级原则”是制定各致残等级的主要技术依据,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级原则”臵于等级头条可大大丰富标准的内涵,提高标准的权威性解读,使鉴定专家对致残等级标准有个整体认识,减少错综复杂的伤情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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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无对应条款可依的矛盾,特别是对复合性损伤的处理,在具体条款不能穷尽所有伤情的情况下,“分级原则”的全面指导性和普适性特点能为鉴定专家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合理评定致残等级提供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条款细化、量化问题

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各地普遍要求将条款进一步细化、量化,特别是对工伤发生率最多的手外伤的评级条款进行细化、量化,使各种类型的创伤都能有分值对应条款。为此,修订办公室对建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在骨科专家杨庆铭教授的主持下,设计了“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该图表将抽象文字表述变为直观的图形,简洁、清晰、实用,可减少目前手、足外伤条款相对不够用的矛盾。评估参考图表评出的分值与现行鉴定标准基本吻合。根据使用规则,“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是为复杂特殊矛盾时提供新的处理手段和依据,是对现鉴定标准的进一步补充,而不是对现行鉴定标准条款的取代。 (三)关于“骨折内固定术后”修订

本次标准修订征询意见时,要求修改九级23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的呼声较大。主要质疑是四肢长管状骨骨折与手指普通骨折等级相同造成的不平衡的矛盾。比较一致的修改意见是将四肢长管状骨的骨折定九级,手指普通骨折定十级比较合理。标准修订专家组经过研究提出的修订意见是用“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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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取代九级23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因手指普通骨折不在四肢长管状骨骨折的范围,可排除手指普通骨折定九级的不平衡矛盾。

(四)关于关节功能障碍的修订

关节功能障碍程度是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内容,现有的骨科鉴定标准条款大多有关于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表述。在标准修订调研时,各地专家对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原有界定反馈意见很多,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对关节功能障碍进行有效的量化之后,才能保证各地在工伤鉴定时做到公平和准确。为此,本次修订中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判定基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将会对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把握,提高操作性和准确性有所帮助。

(五)关于脊柱骨折的修订

脊柱骨折是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伤情,同时也是各地在鉴定时把握口径不甚统一的伤情之一。本次修订过程中,专家工作组充分听取了各地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了个别条款的等级,如将九级13条“3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调整到八级;在九级中增加“1-2节脊柱节段内固定术”;同时引入了“稳定性骨折”和“不稳定性骨折”的概念,并在判定基准中对脊柱稳定性骨折和不稳定性骨折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六)关于增加“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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