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历史沿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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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价值探讨 ——建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析之一

在人类早期阶段,人们主要靠道德、习惯、风俗等调控社会生活,对犯罪基本上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同态复仇的惩罚方式,谈不上任何系统的刑罚思想和观念。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无论东西方民族或国家,统治者都奉行报复主义和威吓主义的刑罚思想,用刑罚甚至比犯罪更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对抗犯罪。死刑、肉刑及身体刑在刑罚结构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刑罚执行更是以惩罚和折磨罪犯为目标实施监禁刑,监狱基本上不具有教育和改造或矫正的功能。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害,因而产生了刑法谦抑思想,提出监禁性措施原则上是最后一种解决方式。以非监禁刑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就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人类社会刑罚思想和行刑制度发展的产物。 一、外国社区矫正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

在国外,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范围内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主要西方国家行刑立法与实践的研究相当广泛,为避免内容重复,以下着重阐述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理念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沿革。

1、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刑罚理念和制度发展演变 ——传统刑罚目的的演变。1780年,作为殖民地的美国被英国规定了超过350种罪名的的死刑,将引起人们不满。1839年英国将死刑限制在15种罪名之内,1861年又减少到4种。美国人争取生命、自由和幸福等权利的不变信念推动着司法和刑罚改革运动。缓刑和假释制度都是矫正行刑理念的产物,1870年以前,美国的行刑指导思想一直比较注重惩罚,轻视矫正作用。1872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确立罪犯改善复归的宗旨,促进了刑罚目的的根本转变,即由传统的“惩罚”转变为“矫正”。这对美国的行刑改革起到巨大的作用,这一时期被誉为“行刑的黄金时代”。美国监狱矫正实践中曾针对惩罚监禁理念和矫正复归理念优劣进行长期的争论,认为监狱行刑难以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狱人”现象,即使采取“独居制”也缺乏人道、科学的内涵,效果甚微。“让犯罪者复归社会”的理念既是行刑目的也是行刑过程,既克服了报应刑偏重惩罚的倾向,又融入了犯罪人权利保护的思想,体现了综合价值目标。

——矫正复归制度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实践直接促进了社区矫正理念的成熟、发展,而缓刑、假释制度的创立和实施,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尤其具有重大意义。社区矫正最初是作为监狱行刑的补充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当前西方多数国家的行刑方式,即通过对社区内服刑的非监禁对象,实施一系列保护观察措施,实现其矫正恶习、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社区矫正是克服监狱行刑局限性的理性选择。随着缓刑、假释等制度的不断发展,集刑罚学、犯罪学、矫正教

育学、心理学及社会学理论综合成果于一身的矫正复归理念和社区保护观察制度,构成了当代社区矫正的灵魂与支柱。矫正复归理念要求,监狱矫正应当以服刑者复归社会为宗旨,指导并规范监狱对服刑者的管理、教育矫正手段;社区矫正除刑罚本身的威慑和预防再犯罪外,还具有积极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及社区再整合的意义。1900年美国人普遍认同社区矫正理念,但行刑实践却相当滞后和不成功。1930年后,美国监狱鉴于经济危机的压力,才真正将该理念确定为主导地位。

——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缓刑最初是英国法院应用程序,缓刑渊源于14世纪英国法院的古老判例,即法院延期判决时,若犯罪者宣誓后自己能够确实遵守诺言,便予以释放的制度。社区矫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起源于英国和北美。在英国缓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20年代沃里克郡的治安法官,他们将普通法中的担保与具结相结合,释放被雇主控告的年轻犯罪人,交由社区成员加以监护,而这其中牧师也可以参与缓刑的决定。1887年英国颁布《初犯者缓刑法》,到1907年英国颁布《犯罪人缓刑法》时,已经有140名牧师在工作,其中有19名是妇女。美国波士顿的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在1841年的开创性工作,促进了缓刑制度的创建,为今天的缓刑考察、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创造了雏形,被誉为“美国的缓刑之父”。从1841年到1859年约翰·奥古斯塔斯去世时,他监督了1956名缓刑犯罪人。在这些缓刑的人中,只有一个人违反了缓刑规则。于是缓刑逐渐在美国流行,各州相继制定了缓刑法规。1878年马萨诸塞州颁布第一部缓

刑法,1880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确定缓刑官的法律,推动了专业缓刑官制度的发展,美国1909年颁布《犯罪人缓刑法》,1925年制定《联邦缓刑法》。随着缓刑制度在英国和美国的发展,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各国相继建立了缓刑制度。1887年南澳大利亚公布了第一部《犯罪人缓刑法》。1908年的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对于少年犯罪人可以使用缓刑。1906年瑞典立法规定可以使用缓刑监督替代监狱监禁,并于1942年正式建立了缓刑服务局。由此人们认识到:对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费用仅仅是监禁费用的1/10,且其所交纳的高额罚金、赔偿金以及诉讼费让纳税人对缓刑的经济价值和“防止再犯罪”的行刑效果有直观、深刻的认识。

——社区矫正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出现了犯罪率上升和凶恶犯罪增多的现象,导致学者、行刑部门和公众舆论普遍倾向于矫正处遇悲观论和行刑消极论,美国的刑罚理念出现了由科学的改善处遇向传统的惩罚处遇逆转的趋势。尽管如此,20世纪整个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势,仍然是重要适用监禁刑演变为主要适用非监禁刑。美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后又再一次引领着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1980年-2000年的20年间,美国监狱收押的罪犯增加了100万人以上,州政府行刑设施运作费用由1984年的59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207美元,造成财政经费大幅度增加,法庭因而仍然大量适用缓刑和假释,发展社区矫正,推动行刑设施民营化。1997年在一项社区矫正再犯罪率调查中,实施矫正计划的罪犯再犯罪率为27%,其他的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