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6baf790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6e

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

度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案件承办人认为案情需要再次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启动社会调查工作。

第三条 社会调查由本院委托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调查。

第四条 本院应当向承担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组织出具委托调查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社会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以上开展。

第六条 社会调查员必须持委托函、工作证、介绍信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七条 社会调查员应当根据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事项。

第八条 本院在手里案件后,应当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出具书面委托书。司法社工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指派二名人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并向本院告知,出具书面回执。

第九条 本院承办人应当协助办理社会调查员进入看守所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讯问和询问结束后,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访谈和心理评估。社会调查员进行访谈和心理时,本院承办人一般不在场。

第十一条 社会调查员应在接受委托函后及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每个被告人应当单独制作报告,移送本院。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员自迟在开庭之前将社会调查报告提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摘录和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由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