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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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引导保荐机构规范经营,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

力,提高保荐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是指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监督核查体系,加强保荐业务经营中的

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确保对保荐业务质量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保荐业务的经营目标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

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保荐项目立项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合规检查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核制度、

稽核监督制度、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回避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制度、保荐业务文件管理

制度、持续培训制度等,制度中既要规定各项工作职责,又要规定违反制度时的处分措施,确保制度有效施行。

第四条保荐机构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自律规范和保荐机构内部制度开展保荐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保荐业务相

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承担相应责任,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制衡约束、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保荐业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保荐业务风险;

(三)通过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所保荐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确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四)科学合理地评估承销风险,慎重选择市场时机,审慎控制发行失败或包销风险;

(五)勤勉尽责地从事持续督导,避免因督导不力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违规风险。

第五条保荐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所有保荐业务全过程,覆盖决策、执行、操作、监督、反馈、

纠正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二)有效性原则:保荐机构应当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在保荐机构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避免内控制度执

行流于形式,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自觉地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和确保相关人员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加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等实质性问题的研判,确保保荐项目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识别、评估、

反馈和纠正;

(三)责任落实原则: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担业务工作以及履行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内核、稽

核监督等职责的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责任界定,通过明责、尽责、问责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实

现事前、事中、事后有效控制,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独立性原则:保荐机构中承担对保荐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稽核监督等监控职责的部

门设置应当独立于保荐业务部门,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制衡性原则:保荐机构中与保荐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控

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六)适应性原则:本指引是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经营范围、风

险状况、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等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信息传递处理系统和保荐业务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记录保荐业务的各项活动,并确保本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稽核

监督等部门及时了解保荐业务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保荐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项目承揽

立项、辅导、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内核、申报、审核意见回复、发行承销、保荐上市、持

续督导、文件管理、稽核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就保荐业务建立健全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目标、

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实现风险权限管理。

第九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执业水平和行为规范的管理

和考核制度,以及与考核结果和责任承担相匹配的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保荐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

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确保保荐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与保荐业

务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评价制度和机制,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

议更换。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整和

完善。

第二章主要控制内容

立项阶段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保荐项目立项阶段是风险控制的关键阶段之一。保荐机构在遴选项目时应当坚持择优的原则,从源头

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项目立项的制度和程序,制定明确的立项标准和条件,立项标准和条件不

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立项标准和条件中应当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款和规定,对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核查情况进行处理。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立项标准、条件和程序,确保保荐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