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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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政策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顺利运行,而其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一贯性,银行体制是否健全,对于市场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指标作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各国金融理论的热点之一。但是,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人事任命、政策决策、财务预算管理等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只有在立法和实践中更好地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能。

关键词: 中央银行 独立性 货币政策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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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央银行在现代的经济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极为突出,是一国经济良好运行的轴心,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是要使这种作用有着更好的发挥和体现,央行的独立性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独立性方面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因此,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发现我国央行独立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及标准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义

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是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三、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

(一)组织上的独立性

在组织架构上,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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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通过这种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的形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务院的干预。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各自独立、互无隶属关系的。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由于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与部委平级的机构,其重大货币政策的制定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因此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人事上的独立性

在人事任免上,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其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其任期与国务院总理一致,这种体制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很难回避政府对中央银行人事安排的干预。人事独立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在行政机关、金融机关的人事安排上参与过多。

(三)职能上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在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货币政策工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及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活动,并不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国务院批准的事项之列,人民银行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具有独立的决定权。然而,人民银行职能独立性的欠缺,表现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在抵御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方面上还缺少法律保障。

(四)经济上对财政的依赖

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货币政策,如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执行,那么央行和政府的经济目标不一致或者存在偏差的情况下,就会导致中央银行长期货币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经济独立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人民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缺少可供操作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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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29条分别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有相当部分投向由财政支出负担的项目,如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样的赤字货币化使得货币政策服务于政策,中央银行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控制权。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制。

四、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一)从组织上而言,改变隶属关系,适当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央银行的业务复杂精细,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要求高,国务院一般难以胜任、也不宜过多地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发展和稳定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大主题,自改革以来的现实是发展往往压倒稳定,经济过热和失控屡次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应当是经济的制动系统,成为经济决策中坚定的稳定力量。

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不应是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应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合作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应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坚强保障。

(二)从人事上而言,适当改革央行决策层人事制度

重新设计中央银行领导成员的任免程序、任免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应该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副行长的任免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增强对任职人员的专业性的要去。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人员应适当减少有政府的背景的官员任职。

(三)从职能上而言,增强我国中央银行在决策上的自主性

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运用上的自主权,对其资金来源、用途,使用程序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和保障制度。央行有独立的财务预算体系,并且可自主地运用资金,保持财务相对独立性的立法保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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