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设计寿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送审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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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单位:山东特检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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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设计使用年限金属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方法、等级评定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GB/T 150 压力容器 GB/T 151 热交换器 GB/T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

GB/T 26610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 GB/T 30579-2014 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GB/T 35013-2018 承压设备合于使用评价 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NB/T 47012-2010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NB/T 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 47041 塔式容器 NB/T 47042 卧式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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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是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4 通用要求 4.1检验原则

根据不同工况,参照GB/T 30579-2014对压力容器损伤模式进行识别,重点识别与时间相关的损伤模式,开展风险评估,识别其可能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避免检验过度或检验不足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建议停用;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应参照TSG 21-2016 第8.1.7.3款执行。 4.2检验程序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损伤模式识别、风险评估、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及评价、出具检验报告等。

4.3检验机构及人员

检验机构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并按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其中检验员应有4年以上的检验经验,具备损伤模式识别、风险评估等专业能力,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应具有R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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