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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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开工时间 项目预算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 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 合同规定的 预收款日期 合同规定的 付款日期 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报送证件 及附送资料 施工许可证编号 竣工时间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设方供设备金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编号 合同规定的 预收款金额 合同规定的 付款金额 工程是否分包 是□ 否□ 纳税人名称 项目分类 项目用途 承包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纳税人名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项目登记 税务机关 项目管理人员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分局(科、所) 工程项目编号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 “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 “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全部字轨编号; (15)“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全称; (16)“施工许可证编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编写的号码填报,包含全部的字轨号码;

(17)“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日期; (18)“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9)“合同规定的预收款日期”: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日期;“合同规定的预收款金额”:填写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金额;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