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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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

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

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

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

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

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

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

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

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

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

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

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

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

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

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

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

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

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

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