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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讲座稿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

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全年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并请党委协调解决;需经主任会议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的党员带头作用,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要行使到位,否则就是失职;宪法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越权,越权违法。二是 “一府两院”接受监督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按法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开展执法检查等,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重要依据。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须经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后交办,作出的相关决议要得到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此,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不仅保障了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也便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它的常设机关进行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坚持公开原则,归根到底就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向社会公开是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目的。 三、人大监督的七种主要形式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一)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概述。

1、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是:(1)具有经常性。 (2)具有针对性。 (3)具有及时性。(4)具有实效性。 在近二十年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上,大体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

2.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就是工作评议,,但比较而言,开展工作评议,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

第一,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

第二,工作评议,不仅可以评议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还可以

评议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第三,工作评议,可以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而不必是否必要都人人评一遍。 监督法把述职评议统一纳入到工作评议,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3.开展对“两院”的工作评议,也可以说是类案监督。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个案监督问题。 计划和预算监督

一、计划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计划草案及计划报告一并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二、预算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二)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程序和步骤 1.审查和批准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