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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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及其地方机构从2013年起已不再受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但为了保证企业具备建造条件,从2017年1月起,又开展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的评审工作,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这些工作的开展,都为修订CB/T 3000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相应的需求。

3、船舶企业造船技术水平提高需要修订标准

近年来,我国的造船技术取得了较大发展。大数据、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应用,船舶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企业的建造技术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2007年发布的CB/T 3000-2007标准中,企业在船舶建造技术方面的能力要求未做规定,缺少相关的指标要求。需要进行补充。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同样需要在船舶行业得以贯彻落实。这些要求都需要在标准中得以体现。

三、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1. 标准定位

在编制CB/T 3000时,标准主要用于低质量船舶治理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准入管理。2005年~2006年,交通部、国防科工委(现工信部)、农业部、安监总局联合开展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对治理滩涂造船、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湖北、江苏等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也以此为依据对地方的造船企业进行管理。

如今,造船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危机给船舶行业带来的影响还在持续,造船行业近年来持续低迷。2013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2016年9月,工信部又发布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为此,目前标准修订的定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引用了CB/T 3000的相关条款,并按照CB/T 3000的分级分类提出相应要求。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各企业仍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申请和评审。虽然在白名单公布时未提及企业的分级分类,但申请和评审的各个环节均涉及分级分类事宜。因此,CB/T 3000仍是《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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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尽管目前船舶生产企业未实行准入制定,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仍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是否满足生产条件要求并开具相应证明的依据。如果没有标准做支撑,则无法判定企业的条件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2.总体思路 (1)标准性质

为体现我国船舶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船舶行业,修订后的标准其性质仍为船舶行业标准。既要考虑国内大型造船集团,与国际先进的造船企业看齐,在生产和管理上达到国际造船企业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

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要求,将有利于对船舶生产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的评价与管理。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了制造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从事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可参照采用。

3.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的总体思路,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1)统一全国标准,兼顾地区差异

按照目前“统一归口、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将全国近3000家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考核标准浓缩到这一个标准之中。在沿海、沿江等水域发达的地区,造船企业的水平相对较高,设施设备也比较齐全;而在内陆非水网地区,造船企业的水平相对较低,部分设施设备有所欠缺。标准需要考虑地区造船企业的差异。这样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企业提出不同的条件要求和评分方法,将最低的船舶生产企业也包容到标准之中。

(2)体现“基本要求”,兼顾发展需要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基本要求”的思想,不管是对级别类别较高的企业还是对级别类别较低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都是这一级别或类别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比标准中的要求高当然更好,标准不再对更高的要求做出规定或限制。同时,企业在生产过程可能会引进新的造船工艺和造船设备,可能会出现外协外包的专业化生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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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式,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标准中做出规定,还需要给企业留有发展的空间,在设备选择、加工工艺选择方面留有灵活性。

(3)评分尺度合理,满足操作需要

对企业各项要求的评分尺度要合理,各大项扣分比例适当,单项扣分也需掌握比例,对特别关键的项目要在扣分方式上体现单项否决的思想。部分单项扣分也需要给出扣分范围,以体现与标准符合程度上的差别,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

(4)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语言进行规范。

4. 修订主要原则

此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如下:

(1)由于企业的分级分类涉及标准实施以来对企业的认可和评价,若变动较大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此次修订不做调整或仅做细微调整。

(2)对于基本公共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政策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达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能对各级各类企业进行统一规定的尽量统一要求。原CB/T 3000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应有所调整或提高,以提高基本要求的准入门槛。

(3)各级各类企业的基本要求若能借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则尽量采用第三方的评价结果。

(4)不同材质的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均需增加建造能力要求,并按级别的差异分别进行规定,要突出船舶建造的特点,增加相关建造水平的指标要求。

(5)对计量检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人员的要求,修订时应突出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借用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的配备要突出重点设施设备,简化常规设备。

(6)评价要素分数的分配原则:基本公共要求(含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安全节能环保等)25%,建造技术30%,人员10%,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35%。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总分1000分,合格分800分,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总分1100,合格分8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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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过程 1、资料收集和整理

任务下达以后,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2017年1月版);等等。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建议,主编单位起草了“CB/T 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修订工作方案”,并向全国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多次汇报,明确了该标准修订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2、开展问卷调查

为了更好地了解船舶建造企业的实际情况,课题组设计了调查问卷(详见附件1),发放给相关行业组织、船舶建造企业等单位进行填报。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包括填报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对分级分类、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是否应考虑补充绿色制造(安全、环保、节能)以及对标准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划分等。

截止2017年8月10日,共收到来自湖北省国防科工办、湖北船检局、福建省造船工程学会、广船国际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深圳)有限公司、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鄂州市光大造船有限公司、广西广信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等20余家单位的回复,对标准修订的内容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组对回复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

3、召开标准编制研讨会

2017年底,在工信部组织召开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编制组向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汇报了标准修订的相关情况,包括修订背景、前期所做的主要工作、主要修订点及修订过程仍需研讨的主要问题,并将初步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初稿发给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会后,各地行业管理部门也陆续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修订期间,中国船舶行业协会船艇分会单独组织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和铝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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