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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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产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为本标准的修订提供了第一手素材。就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修订事宜,编制组专门征求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意见。

4、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

基于多方面的意见收集,结合CB/T 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实施情况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反馈的意见,对标准文稿进行了修改,并经过多次专题讨论,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5、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

2018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文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发往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行业协会及分会、中国船级社总部及各分社、具有造船业务的集团公司、各骨干船厂等100余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4月16日,共收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国防科工办、福建省经信委、安徽省国防科工办、中国船级社各主要分社、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的意见回复,收到意见共149条。编制组对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并修改标准文本形成征求意见二稿。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1、关于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对企业的分级分类是分层管理的需要,是满足和兼顾地区差异的需要,也是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提出进一步要求的需要。其指导思想是:

? 级别体现企业的档次和技术水平的高低; ? 类别体现企业所建造船舶的大小。

在众多的船舶分类方式中,只有船舶的船体材质、船长、空船重量和装机总功率等与造船企业的造船设施、造船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造船工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影响较大。其他各种分类方式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影响较小。当然,具备同样技术装备的企业,要建造高技术含量的船舶,与其所具备的技术力量、建造经验等因素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但本标准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因此,对船舶生产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 船体材质; ? 船长; ? 空船重量; ? 装机总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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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标准将全国近三千家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纳入到一个标准之中,且各地区各企业又良璓不弃,层次差异性较大,特别是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为此,CB/T 3000—2007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12类。将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定位为最大生产能力能生产5万吨级以上的船舶;将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定位为能生产3万吨级以下的船舶;将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定位为能生产内河航行的最大船舶。

此次修订,有反馈提出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3级12类比较复杂,建议简化。在征求意见稿初稿中将12类简化为9类,保留各级别中最大和最小的类别,将中间两类合并。这种简化变化较小,但调研过程中意见不一。一方面,调整之后部分类别跨度太大,不利于评价和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开展过许可证的评审和资质认可,分类的变化对政策的实施影响较大。为此,大部分地区建议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仍保留3级12类的分类方法。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企业暂时也不做级别和类别的调整。

2、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影响船舶生产水平和生产能力的要素较多,任何一个要素的差别都会对船舶的生产质量和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作为基本要求,不能将所有的要素都予以规定,本标准只能规定影响船舶生产质量的几个主要要素。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认为在CB/T 3000—2007规定的对船舶的生产质量影响最大的通用要求、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企业建造水平,突出提质增效,增加安全环保,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因此,决定将这几个方面作为评价船舶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予以规定。

3、删除注册资本金

目前,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已不体现注册资本金的内容,国家对注册企业也没有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标准修订时对各类企业均删除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4、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

对于现代造船模式和智能制造的相关要求,CB/T 3000-2007规定的内容不多。此次修订将增加船舶企业的建造流程、数字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情况等生产技术能力的评价要素。 主要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关于“建造技术能力要求”的内容修改写入标准中。

由于《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主要针对的是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且未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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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进行规定。因此,在增加这一章内容时,编制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材质、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做出了规定。一级和二级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要求基本项目。对于三级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三级四级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建造技术能力的相关要求进行了适当降低,满足企业生存的需要即可。

对于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船舶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与钢质的船舶生产企业差异很大,对钢材综合利用率、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涂敷系数、分段无余量制造率、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做考核。考虑到评分的一致性,标准规定,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的实际得分由所得总分按不做考核项目的比例进行折算。

船舶建造档案材料是船舶建造的重要技术资料,IMO已对船舶建造档案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各类船舶均应具有完整的船舶建造档案。因此,标准规定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所建船舶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CB/T 42001编制船舶质量证明书,并参照IMO关于“船舶建造档案(SCF)”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5、增加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结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在标准修订时增加相关内容。对于各级各类企业均应遵循的要求,则作为统一的要求提出。

标准主要对研发机构、研发投入、产品符合性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研发机构是达标项,不符合要求即企业评价为不合格。考虑到各种材质、各种级别和类别船舶生产企业的差异,将研发机构作为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达标项过于严格。技术创新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是需要引导的重要因素,需要在标准中提出要求,但仅作为引导性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实现创新发展。因此,本标准将该项考核作为打分项进行考核。

对于研发机构和研发投入,按照不同级别的船舶生产企业分别做出规定。对于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更多的是满足生存需要,对研发机构仅作为鼓励性条款,不做扣分项。产品符合性是对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基本要求,不再按级别和类别分别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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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人员问题

由于企业技术和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技术工人这几类人员对企业所生产的船舶质量影响较大,标准只对这几类人员进行了规定。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不等同于企业法人,而是企业中技术方面的最高领导,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素质。因此,标准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分别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工作年限。在调研过程中,有建议认为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力量影响很大,不能一人兼任,应在标准中进行明确。考虑到不同级别船舶生产企业的人员差别,标准修订时主要对一级企业提出了不能兼任的要求,即规定“一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

由于焊工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建造质量,标准对焊工的级别和人数的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人数的配备主要是根据实际经验和所建造船舶的大小进行估算得到的。调研时有建议减少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焊工人数。经过编制组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标准中规定的焊工人数要求并不高。考虑到焊接技术发展和焊接机器人等先进设备的应用,标准从三个方面做出修订:

? 增加“含相关方”的字样,明确在统计焊工人数时,可以将焊接外包的焊工统

计在内;

? 考虑企业接单的影响,在表22中增加焊工统计的方法,即“焊工人数取近三

个月的平均人数”;

? CCS规范焊工考试规则有较大更改,与国际及其他行业接轨,取消了焊工“等

级”(如I类、II类、III类)的概念,改为船舶与海上设施类焊工(S),标准修订时参照CCS2018年1月1日生效的“焊接与材料规范”对焊工人数进行了调整,将I类、II类、III类焊工进行了合并;

? 考虑自动化焊接设备的应用,增加“11.4.1.3具有焊接机器人等自动化焊接

设备的企业,焊工人数可按设备数量及其可替代焊工人数做相应折减。一个焊

接机器人可以替代4名焊工”。

7、关于计量检测设备

CB/T 3000—2007规定的检测设备较为详细,所规定的计量器具仅包括了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平时经常使用且需要检定的常用计量器具,也是船舶建造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器具。不同材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常用计量器具略有差别。只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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